爲炎亞綸加油的荒謬
(圖/檔案照合成圖)
村上春樹曾說過:「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然而,在這一次藝人炎亞綸與網紅耀樂之間的偷拍、性侵爭議中,我們卻赫然發現,高牆只要足夠美麗,只要擅長公關操作,會寫作文轉移焦點,許多人就會向高牆呼喚「加油」。而若是雞蛋爲男性,因爲男性「非弱勢性別」,耀樂又個人過往行爲有爭議,更多的人都願意把高牆明確的犯罪事實一筆勾銷。
整起事件雙方都有很多說法,但作爲法治國家的公民,把法律當成最基本的底線,應該是最基本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炎亞綸只要「有拍耀樂的性愛影片」,無論耀樂是否自願,無論影片外流是否炎亞綸故意,都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從炎亞綸臉書聲明中,可看出炎亞綸是承認影片流自於他,自可得出炎亞綸拍攝了耀樂性愛影片的結論。既然如此,面對一個侵害未成年人人權極爲明顯,觸法事實確鑿的加害人,有什麼好「加油」?
然而,社會極多人卻把重點放在道德上譴責耀樂,認爲他是分手幾年後再來討錢,又偏偏這位受害者是「非典型受害者」,沒有把時間都花在「走不出來」,這幾年仍有活動,甚至有疑似賣淫詐騙的醜聞在,故炎亞綸鐵粉與衆多對他有好感的網友,就非常理所當然的原諒了炎亞綸明確到不行的犯罪事實。
這是非常荒謬的,耀樂有無其他的爭議,甚至犯罪行爲,是要靠證據說話的。目前網路上的指控頂多是提供截圖,或單方面說法,不算確切證據。何況一碼歸一碼,耀樂在被拍攝未成年影片以外的舉動,哪怕殺人放火道德淪喪,也不影響炎亞綸在拍攝未成年人性愛影片這件事上明確的違法事實。
願我們的社會更加理性,把法律、正義,放在對藝人個人的偏好之上,且不再對被害人抱以「需要無任何瑕疵,看起來十足可憐才可被同情」的態度。更重要的是「要把男性的貞操與清白當一回事」,如此臺灣才能成爲更有公義,性別更平等的社會。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