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摘除性器官!男想變更身分證爲「女性」遭拒 提告獲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劉人豪/臺東報導

一名自認是女性的吳姓男子,讀大學時拒絕入住男宿舍,此舉遭到校方拒絕,於是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老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吳男要變更身分證性別,因沒提供摘除男性性器官診斷書,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吳男提告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吳男爭取其性別爲女性直至今日已7年以上,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判決戶政事務所應將吳男身分證性別從「男性」變更爲「女性」。

吳男具男性外部特徵,戶籍出生登記爲男性,2017年後陸續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不安,於2019年持美國護照,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爲女性,並經准許。2020年11月20日吳男持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美國護照,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爲女性被拒絕。

北高行說明,決定性別是屬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個人性別歸屬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依最高行政法院過往的判決,能證明其自我感受性別歸屬,確實與出生時外部性別特徵與出生登記性別相沖突,並已持續相當時日,且其變更性別願望已穩定。

▲示意圖(圖/免費圖庫pexels)

北高行指出,性別變更是否須以經性別重置手術爲要件,涉及憲法所保障免於身心傷害及保持生理、心理機能完整性的身體健康權。現行行政實務就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爲何,戶籍法並未規定,所以會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師判定男或女而辦理出生登記,戶政機關依此辦理性別變更准許或駁回。

而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變性手術後,對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是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義務,違背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而嚴重侵害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

北高行強調,吳男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爲女性,已提出醫院診斷爲「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症」、「性別認同疾患」的診斷證明書,醫囑也建議按自身性別認同安排住宿。且吳男曾提出其穿女裝及下廚的照片2張,讀大學時又因爭取不要入住男生宿舍一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教師負損害賠償責任。

北高行認爲,吳男堅持爭取其性別歸屬爲女性,直至今日已歷7年以上,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判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應依其2020年11月20日之申請,將吳男性別變更登記爲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