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訂新法 公共藝術設置必須利益迴避

文化部今天(2日)修訂新法,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審議的公共藝術計劃。圖爲臺中市中央公園公共藝術綠野遊蹤。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文化部今天正式發佈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審議的公共藝術計劃,以及相關違規處置辦法。

根據文化部發布新聞稿,文化部自去年9月開始,透過14場諮詢會及公開交流會,廣泛徵詢近200名專家學者、藝術家及業者意見,於今年3月14日至5月14日期間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歷經與全國25個審議機關討論,以及3次法規委員會逐字逐條審慎斟酌後,終於拍板定案。

新聞稿指出,本次修訂重點包括利益迴避條款專章,明訂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違反規定者除將予以解任,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

針對專案管理廠商工作規範釐清部分,則要求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外,亦要求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小組,透明化公共藝術設置程序,專案廠商如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應被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

爲避免公共藝術資源浪費,本次修法新增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具安全疑慮或國防機敏相關工程等免辦規定;加強基金專戶的整合與實際運用效益,並提供管理維護經費來源,強調管理及維護責任。

修法同時包括鼓勵各縣市設立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公共藝術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諮詢輔導或示範,以精進公共藝術計劃的辦理;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爲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以及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着人員規定等。

此外,爲促進公共藝術辦理型態多元發展,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分「新臺幣50萬元以下」、「逾新臺幣50萬元至新臺幣200萬元以下」、「逾新臺幣200萬元」等級距,爲簡化公共藝術設置的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併合並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12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