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保險公司退場 明年起不再全民買單
爲解決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最後落得由主管機關賠付,全民埋單收場,保險法上會期修法通過引進「立即糾正措施」,也就是,明(2016)年起,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若低於50%,即使淨值爲正,主管機關也可以強制接管,不必再以公帑賠付。
根據保險法第149條,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等級爲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或合併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次日起90日內,爲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處分。
保險局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爲4等級,分別爲資本適足(符合法規200%以上)、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與資本嚴重不足(RBC低於50%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當資本不足時,業者必須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甚至會遭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開辦保險商品等;當資本顯著不足時,主管機關可停止負責人在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 降低負責人的報酬,或限制增設或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等;資本嚴重不足時,可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的處分。
也就是,當保險業RBC不到50%,屬資本嚴重不足,又未限期完成增資、財業務改善計劃或合併者,金管會將從期限屆滿次日起90天內做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等處分。
所謂賠付是指,當金融業營運欠佳甚至倒閉,遭到主管接管時,爲讓該金融機構繼續營運,由政府在市場找人接手,爲了吸引新的經營團隊進駐,這時候政府會付一筆錢給接手的經營團隊,這筆錢就叫賠付,通常以賠付金額愈接近底價者得標,就像企業參與政府標案愈低者得標。
同時,保險法也引進「過渡保險公司機制」,根據第149條之2,保險公司若被接管或倒閉,經接管人(安定基金)評估認爲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覈准後執行,即問題保險公司可改由新團隊進駐經營,直到情況改善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