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成年,是罪犯界的天龍人”
霸凌、虐殺、毀容、埋屍……
震驚全網的邯鄲初中生遇害案,相信大家都看了。
事情發生在3月10日下午。
河北邯鄲的一個村子裡,三名不滿14週歲的初中生,用極其殘忍的方式殺害了自己的同班同學小王。
他們先以“看地道”的名義騙他出門,用電瓶車載着他去離家很遠的地方。
然後開始毆打他,傷害他。還轉走了他手機上的所有零錢,191元。
拿到錢的三人仍舊不肯罷休,最終把他活活打死。
三名“聰明”的罪犯爲了毀屍滅跡,還用鐵鍬把小王的臉鏟得面目全非,戴着橡膠手套,把屍體埋在村裡廢棄的蔬菜大棚裡。
旁觀屍檢的代理律師說,遺體上的傷痕非常恐怖,非常慘無人道:
頭部有幾處鈍物打擊造成的血腫,頸部有七道傷口,臉部有十多處傷口,一隻眼睛的眼珠子已經翻出來了,腰部還有貫穿傷……
更恐怖的是三人事後冷靜的應對。
面對警方和小王家人的問詢,他們堅決說自己沒見過他。
其中一人還在家裡淡定地打遊戲,故意提供假信息誤導警方尋找小王,謊稱“看到他跟一個小矮個子走了”。
直到案發第二天,民警亮出監控視頻和轉賬記錄,他們自知無處可逃,這纔對大家說出殺人埋屍的真相。
現在,警方偵查發現這整件事就是一場有預謀的犯罪。
案發前一天,三人就在蔬菜大棚裡挖過坑。
這個案子在網上持續發酵了十多天。
幾乎所有網友都同仇敵愾地站在一起,呼籲司法機關嚴懲“邯鄲三害”,不能因爲他們是未成年人就輕判了之。
“不要讓年齡成爲罪惡的擋箭牌!”
“不要讓《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爲《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憤怒的吶喊,填滿了相關新聞的評論區。
在公衆樸素的正義觀裡,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否則無法告慰逝者,也難以震懾那些還在活躍的未成年霸凌者。
好多家長說,如果這次法律輕輕放過三個小惡魔,他們真不知道以後該怎麼給自家孩子搞普法教育。
反之,如果這個案子被重判,那絕對比100節苦口婆心的校園普法班會課更有教育意義。
和初中生殺人案几乎同時衝上熱搜的,是一起強姦案:
在廣東清遠市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在公園公廁內強姦8歲女童。
由於涉事男孩不滿14週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警方不予立案。
犯下重罪的熊孩子,就這麼返校上課了。
直到新聞引發輿論譁然,當地才重啓調查,對涉事男孩“不予刑事處罰”,但要送他去專門學校接受訓誡教育。
所謂的專門學校,就是用來接收那些犯下重罪的低領未成年人的。
在那裡,罪錯孩子將接受教育矯治和行爲糾偏。
可以想見,如果強姦幼女的是一個18歲以上的成年人,等待他的顯然不是專門學校,而是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涉事男孩大概很慶幸,未成年的身份幫他順利躲過一“劫”。
惡不分年齡,但懲惡的時候,卻要考慮年齡。
每次出現類似情況都讓很多網友氣到肝氣鬱滯。
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2週歲。
也就是說,一個熊孩子年滿12週歲不到14週歲,犯下重罪就能被追究負刑事責任。
可TA如果不滿12歲,無論做多大惡,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刑法》也明確指出,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有未成年人都不適用死刑,哪怕他們犯下滔天大罪,最高適用的刑罰只是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特別提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可以說,“寬容”的理念貫穿於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可細看之下,紙縫裡卻隱隱浮出“縱容”二字。
輕判的本意是想治病救人,給予罪錯孩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某些小壞胚卻從中發現了作奸犯科的黃金機遇。
他們完美地利用“未成年”的免死牌,肆意釋放心底的惡念,享受犯罪的快感。
黑社會老大見了他們估計都害怕。
2019年,大連一個13歲男孩因強姦未遂,砍死了一名十歲女童,拋屍小區綠化帶。
事後他還在班級羣裡強調自己“虛歲14”。
言下之意:“我不滿14,殺人不犯法,不用坐牢,更不會被槍斃。”
結果也正如他所願。
由於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他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被收養教養三年。
更恐怖的是這樣一個案例:
廣西人韋某13歲的時候掐死一名男童。
由於沒到刑責認定年齡,他很快就被釋放了。
過了一年,他殺了一名小女孩,判了6年。
2015年,19歲的他出獄後,又姦殺了一名11歲女孩。
這次他終於能被判死刑了。
可被殘殺的她們卻再也回不來了。
還有2004年那個案例。
年僅13歲的趙某,強姦了一名14歲女孩。
獲釋後,他深夜闖進受害者家裡,當着女孩的面連捅她母親19刀。
血的教訓告訴我們:輕判非但沒讓這些“人”迷途知返,反而讓他們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繼續狂飆。
如果他們在初犯時就被嚴厲制裁,後面那些受害人根本就不會喪命。
最高檢公佈的數據顯示:
而另一項未成年人犯罪的統計表明,近年來,我國16-17歲少年犯罪案件佔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
小惡魔們相當清楚,18歲前的自己是罪犯界的天龍人。
“要想低成本犯罪,必須趁年輕。”
如何懲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是個世界性難題。
有人說,考慮到現在孩子普遍早熟,應該把刑事責任認定年齡放得更低。學習瑞士“七歲入刑”的經驗,讓小惡魔儘早體驗鐵窗淚。
更激進的觀點認爲,在處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時候——比如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姦這種——應該把他們和成年人一視同仁,不能因爲他們年紀小就減輕懲罰。
畢竟,我們很難指望那一小撮自帶反社會人格的“孩子”被教育感化。
讓這幫“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比讓老虎吃素還難。
不止普通網友這麼想。
許多活動在司法一線的律師、檢察官也藉着邯鄲案的機會,表達了從嚴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想法。
“分清寬容和縱容的界限。”
“落實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根據惡意,而不是年齡,裁決量刑。”
是大家近期高頻提及的內容。
並非所有孩子都是祖國明媚的花朵,如何應對那些潛在的“食人花”,必須慎之又慎。
多年來,法學界在思考相關問題的時候,分成了兩派。
一個是“司法派”,一個是“福利派”。
“司法派”認爲,對他們應從嚴處理,懲罰和教育並重;
可“福利派”卻認爲,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比其他羣體更容易改造。
教育感化比懲罰更能促進他們“自愈”,所以對他們應該進行“保護性懲戒”。
一位檢察官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幾十年來,天平越發傾斜。法學界,‘福利主義’常常把‘教懲並重主義’打得節節敗退。”
看到這兒,你應該也知道爲啥司法系統對待小惡魔常常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了。
我曾經聽到過一位主張“福利主義”的老師這樣表達自己的看法。大意是說:
可我覺得,“可憐”不是喪心病狂的理由。
“邯鄲三害”也是留守兒童,你非要挖掘的話,一定能在他們的人生裡發現一些讓人覺得可憐的點。
可受害者難道不可憐嗎?
想一想,他的生命永遠定格在13歲,再也看不到美麗的大海,吃不到自己喜歡的炸醬麪。
我們有資格代表他去同情乃至原諒施暴者嗎?
我還是希望看到那三個留守兒童被重判,或許這樣才能讓更多潛在的受害者“不可憐”,也能壓一壓福利主義的勢頭。
浪子回頭金不換的道理,大家都懂。
可這必須建立在他們知罪、悔罪並且贖罪的基礎上。
目前流行的輕判模式和福利主義司法理念,顯然很難實現上述三點。
上世紀80年代,日本發生過一起駭人聽聞的殺人案。
一名女高中生被四個不良少年劫持。
在遭遇了毆打、輪姦和各種慘無人道的凌辱之後,她最終死在了罪犯的家裡。
爲了掩蓋罪行,四名未成年人把屍體放入汽油桶,倒入水泥封裝,並且進行了拋屍。
這起惡性事件在日本引發了巨大的社會反響。
媒體在報道時,寫下了一句相當有力度的話:
“禽獸是不被允許以人類的權利保護的。”
確實,你對禽獸講人權,只會讓隱秘角落裡的罪惡更加有恃無恐。
我們不知道改造罪錯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到底是什麼。
但無論如何,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人不能對禽獸抱有過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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