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在廣州、成都、深圳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

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商務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研究完善了市內免稅店政策,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見附件1)。

二、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鄭州、哈爾濱等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爲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適用《辦法》;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並辦理相關注銷手續。本通知施行後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現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爲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見附件2)

三、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適用《辦法》。

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組織實施工作。《辦法》施行2年後,財政部將會同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施行效果進行評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2.現有市內免稅店和可轉型爲市內免稅店的外匯商品免稅店名單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