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被攔拒酒測挨罰18萬 法院認中警違反程序...判撤單

臺中市警局霧峰分局攔查攔查騎機車的徐姓男子,因對方拒絕酒測予以舉發開罰18萬元、吊銷駕照,徐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勘驗畫面發現,徐男騎車沒偏移、搖晃,並非易生危害行爲,且警員攔下就要求酒測,從未告知有何違規,認定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徐男2023年9月19日騎車要回大里區住家時,在仁化路門口被霧峰分局警員攔查,認爲徐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的違規行爲,當場舉發後,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徐處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徐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爲警方攔查不符程序,主張撤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本件爭點應爲霧峰分局警員攔查的程序,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要件。

法院指出,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然而警員對於尚未發生危害的車輛攔停,若非在公告定點攔查的場所,必須依客觀情勢判斷才能爲之,以避免對人民行動自由過度干預。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當時徐男、警員距離遠,也未見徐男有違規,徐右彎進巷弄警員也跟在後,直到徐左偏進社區前過程都無偏移、左搖右晃或不穩,警方攔查後就直接問他有無喝酒、要求提供年籍資料,吹氣等,卻「從未告知徐有何交通違規。」

法院認爲,警員攔查徐男前,並無證據證明該機車有警執法第8條第1項所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認定警員是違反程序也無緊急或不得已情形,而若不禁止警員違反程序取得證據,恐造成警職法遭架空,也有違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法院權衡後,認爲警方攔查不符規定,後續也無再要求徐男酒測的公權力,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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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