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 持續精進改善空氣品質

外界關心空氣品質標準加嚴部分環保署說明,現行空氣品質標準與日、韓、歐盟、美等國相當,部分項目甚至更爲嚴格,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每4年至少檢討一次之規定,環保署將持續依循WHO的建議,秉持與國際管制趨勢以及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一致之原則務實檢討空品標準,並據以辦理空污防制區劃設,持續精進空氣污染防制作爲,改善空氣品質。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建議,空氣品質標準的訂定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訂定當地空氣品質標準,因此各國考量不一,臺灣於109年9月18日所發佈最新空氣品質標準,目前「臭氧8小時值」60 ppb與韓國、歐盟相當,嚴於美國70 ppb,僅次於WHO空氣品質指引(AQG)標準訂定之標準50 ppb;「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爲100μg/m3、年平均值爲50μg/m3,此標準值與日本及韓國標準值一致,較美國聯邦標準嚴格,另外,「細懸浮微粒PM2.5」 年平均濃度15μg/m3,與日本相同,較韓國嚴格。

除了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環保署更將以調整各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來展開更積極的作爲。依據防制區劃定原則,環保署以106年至108年連續三年依照標準方法所得實際監測數據,並於109年12月29日據以劃定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地方政府可依據不同等級防制區執行不同強度管制作爲,如三級防制區內,除空污費費率較二級防制區高、既有之固定污染源應自行削減排放量,而新設立固定污染源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等。

環保署強調,從科學數據顯示,中南部地方政府已盡力執行空污防制,非外界所責難的執行不力,然空污問題境外傳輸影響大,環保署將繼續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與地方政府聯手,從固定源、移動源、逸散源、及綜合策略等四大面向推動27項措施,以多管齊下防制細懸浮微粒(PM2.5),並積極管控臭氧前驅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以全面改善空氣品質,維護民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