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無形資產可依規定攤折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 聯合報系資料照

無形資產可依規定攤折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無形資產像是專利權,列報時必須依法登記,並提出出價取得證明,才能適用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200萬元。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同時也未提供該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相關證明,導致不符專利權攤折費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攤折費用200萬元,補稅40萬元。

列報無形資產相關規定

不只是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都限以出價取得者爲資產。同時,參考財政部過去函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者,才能提列攤折數額。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是由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若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的專利權,或未提供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證明,因缺乏法定可享有年數,無法計算攤提標準,也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另外所得稅法第60條也提到「無形資產估價」相關規定,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價額爲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營業權以十年爲計算攤折標準;著作權則以15年爲計算攤折標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來計算。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可提出理由,申請稽徵機關覈准更正。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有剔除費用及補稅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過往案例,相較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衍生的爭議案件,通常徵納雙方見解差異較大,所牽涉補稅金額也更爲龐大,企業要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