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持刀闖超商搶800元 法官重判7年2月

桃園鄭姓男子缺錢花用,去年6月間某日凌晨近4點,騎着以口罩遮住車牌的機車,右手持水果刀向八德區東勇街上某家連鎖超商的大夜班女店員恫嚇「我要搶劫」拿走收銀機內800元;桃園地院審結,今午宣判,將他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7年2月徒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53歲鄭姓男子疑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又遭詐騙,以致缺錢花用,2024年6月13日凌晨3點47分帶着1把水果刀,騎着遮住車牌的機車,前往八德區東勇街的超商,右手拿水果刀,左手抓住女店員肩膀表示要搶劫。

店員遭刀脅迫不能抗拒,左手掌還遭鄭男的刀劃傷流血,只得打開收銀機,鄭見狀將收銀機內的800元拿走,得手後騎車離去,店員才報警;八德警方根據監視器追緝,清晨5點10分在2公里外的運動中心對面停車場將鄭男拘提到案,除查扣水果刀,贓款花得只剩100元,當天即遭檢方聲押獲准,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嫌起訴。

審理時,鄭男坦承犯行,並有檢警調查的卷內事證可供佐證,犯行堪以認定。法官審酌,被告攜帶凶器強盜財物,使女店員左手掌受傷,對交易安全、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審中雖坦承犯行,惟迄今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據悉,目前關押中的鄭男,去年11月間曾以「我想回家照顧我母親」爲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合議庭認爲,被告犯案動機爲經濟問題,在案發前被告已長達半年沒有工作,且有身心障礙,對於自身爲何會想持刀強盜超商也無明確說法,可見精神狀況陷於不穩定狀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爲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認爲有繼續羈押必要,而駁回聲請。

鄭男缺錢花用半夜持水果刀搶超商800元,桃園地院今宣判,將他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7年2月徒刑,可上訴。兇刀示意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