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支持以科技創新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和創新應用
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其中提到,支持以科技創新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和創新應用,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由交通工具向移動智能終端、儲能單元和數字空間轉變,推動汽車、能源、交通、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多領域融合創新發展。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車路雲一體化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銜接融合。
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應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車產業領域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應用、安全保障與服務保障等相關活動。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雲等信息實時交互,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車。按照自動駕駛功能,智能網聯汽車分爲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第三條 本市發展智能網聯汽車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開放協同、包容審慎、安全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規劃佈局,制定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決定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結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產業發展需求,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第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指導服務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在交通運輸領域的相關協調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質量監督、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數據採集、數據流通利用的相關協調和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相關的空間佈局、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科技創新、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財政、地方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新聞媒體、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宣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科普和應用體驗,營造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良好環境。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與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相關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研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組織會員交流合作,反映合理訴求和建議,開展技術服務、市場推廣、職業培訓等,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
第八條 支持以科技創新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和創新應用,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由交通工具向移動智能終端、儲能單元和數字空間轉變,推動汽車、能源、交通、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多領域融合創新發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整車、關鍵零部件、研發服務、運輸經營服務等相關產業鏈企業發展,支持搭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應用、管理、服務等平臺,培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生態,提升全產業鏈、全週期服務水平。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佈局優化,推動區域聯動發展,形成區域協同、優勢互補、產業融合、場景互通的發展格局。
鼓勵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支持舉辦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研討、交流等活動。推動與其他城市相關產業、基礎設施、應用、數據、標準等互聯互通、共認共享,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活動多場景、跨區域應用。引導國內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生產基地和研發機構。支持本地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符合需求的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園,制定相關規劃和政策,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聚集,增強園區集聚產業、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產業發展,建設智能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場、檢驗平臺,構建智能網聯汽車試驗與測試評價體系,集聚專業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智能網聯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測試評價與檢測認證能力。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智慧產業發展,構建實時動態感知、雲端調度規劃、高效精準決策的運營管理體系。
支持以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推動適用於配送、清掃、消殺、巡檢、售賣等專業服務領域的自動駕駛裝備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有關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上下游數據開發利用的合作機制,鼓勵開發數據服務產品。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支持組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聯合體、專業孵化載體、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提升產業創新策源能力。
支持組建智能網聯汽車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推動優質資源對外開放,開展檢驗檢測、中試等科技服務。推進算力平臺建設與共享,增強人工智能相關算力、算法、數據等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發展瓶頸。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支持行業領軍企業引領帶動產業技術創新和迭代升級。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車路雲一體化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銜接融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道路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建立健全可持續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模式。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設規劃,開展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交通信號機和交通標誌標識等聯網改造,在重點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側感知設備和邊緣計算系統。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國家智能網聯汽車(武漢)測試示範區車城網平臺,建設全市統一的智能網聯汽車數據管理服務平臺,依法採集、管理和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運行數據。
第二十條 支持通信運營企業依據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需求,優化升級通信網絡,建設低時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網聯汽車通信網絡。支持和保障智能網聯汽車專用無線電通信頻段的安全應用。
支持高精度地圖、衆源採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導航等技術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安全應用。
第二十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及時開展維護保養和升級改造,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因特定應用場景需要,申請在現有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智能網聯交通相關設備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推廣應用智能網聯汽車新技術、新產品,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化試點和商業化運營,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和產品迭代升級,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化進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道路基礎設施較爲完善的區域開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化試點,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化試點和商業化運營的區域、路段、時段,設置必要的標誌標識,發佈安全注意事項等提示信息。
第二十五條 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汽車租賃等商業化運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領域測試基地、產品質檢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產業基礎技術、測試驗證、認證認可、數據存證等公共服務,增強產業配套支持能力。
第二十七條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智慧停車場、智慧城市物流等多領域示範應用和商業化試點,探索智能網聯汽車多元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推進商業化運營和規模化應用。
支持在應用場景相對簡單固定的區域應用智能配送、智能清掃、智能消殺、智能巡檢、智能售賣等自動駕駛裝備。
第二十八條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異地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結果互認。已經或者正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在本市再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道路測試或者示範應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和項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車輛運行、應用服務、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等安全管理和保護。
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網信、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監管,編制網絡安全事件、數據安全事件等應急預案,強化風險監測預警,並組織應急演練和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化試點,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條件,提供安全性自我聲明,並由相關主管部門確認。
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具備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車輛狀態等功能,並設置顯著標志標識,配備應急裝置。
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化試點和商業化運營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運行安全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傳至全市智能網聯汽車數據管理服務平臺。
第三十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定期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及其他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產品售後服務機制。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救援服務。
第三十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教育培訓,加強網絡安全監測,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三十三條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全流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智能網聯汽車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存儲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車輛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駕駛人、隨車安全員或者遠程安全員應當採取開啓危險警示燈、降低車速、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車輛運行風險,或者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不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立即採取停車措施,迅速報警,並派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置。
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責任認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由智能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相關主體追償。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覈實無誤後,可以作爲認定交通違法行爲和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統籌運用財政性資金、產業發展基金,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等領域重大項目。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人才引育、評價和激勵機制,在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型智能網聯汽車人才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按需設置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專業,推動跨學科建設,與企業聯合培養綜合性、專業性人才。
支持重點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組建高水平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產學研融合共同體。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發展、確保質量安全的原則,建立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四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創新、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運行監測、技術創新、標準體系建設等工作,提升產業發展服務水平。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依法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按照規定設立專項資金、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支持方式,爲智能網聯汽車企業提供定製化金融產品和服務。
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爲符合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降低融資門檻。
第四十四條 智能網聯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研發、製造、使用、經營等相關的保險產品。
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等聯合設立社會風險基金,對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財產損失,因責任難以認定等原因不能及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先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創新等部門應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培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援助機制和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爲。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測試,是指在指定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二)示範應用,是指在指定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和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等運行活動。
(三)商業化試點,是指在指定路段進行的、可以收費的、具有試點和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等運行活動。
(四)商業化運營,是指經過測試驗證,滿足載人、載物和行業運營要求的智能網聯汽車,在指定路段進行的載人、載物等經營活動。
(五)安全員,是指經智能網聯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負責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能夠直接接管或者從雲端接管車輛,保障車輛安全運行的專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