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讓她工作快一點!雙手揉捏肩頸 女同事不舒服慘了

男子辯稱,想讓她工作快一點,纔會雙手揉捏肩頸,女同事感到不舒服怒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遭到同公司的女同事小萱(均化名)指控,2023年3月某日工作時,阿國竟然趁她不注意,且來不及抗拒時,阿國用雙手揉捏她的脖子及肩膀,她對於突如其來了行爲,感到十分不舒服,認爲自己的身體隱私處遭到侵犯,憤而報警提告性騷擾。

法院審理,阿國在警詢及檢方偵訊時,均坦承有以雙手揉捏小萱脖子與肩膀之,但是他辯稱,因爲小萱常常說很累,而且工作速度很慢,纔想說幫她按摩,讓她動作快一點。後來阿國改口,坦承他的行爲涉及性騷擾犯行。

法官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是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爲爲構成要件「性騷擾」是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

而性騷擾犯行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身體隱私等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因此行爲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爲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爲,該當性騷擾罪。

而「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爲人言詞、行爲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而爲綜合判斷。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僅爲職場同事,雙方並無親密關係存在,而小萱之肩、頸處,並非從事工作時,同事可能碰觸的身體部位,小萱也不曾要求阿國幫她按摩,在此情況下,阿國未經詢問,擅自揉捏齊肩、頸部,性騷擾之意圖甚明。

阿國雖一再辯稱是要幫小萱按摩,但由於按摩的動作,需要肢體持續接觸,衡諸臺灣的社會常情,未經同意按摩肩、頸,絕非一般人甚至異性間的正常相處模式,阿國所辯應無足採信。日前依法簡易判決,阿國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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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