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有罪判決仍參加遴選 教育部:5月發佈不適任處理辦法
澎湖縣有校長被判決有罪後仍可參加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批評教育部怠惰。(全教產提供/林志成臺北傳真)
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近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罪,卻還能參加今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澎湖縣府包庇,也指責教育部怠惰。教育部迴應表示,已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預計5月對外發布,以周延相關處理機制。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傑指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不過澎湖縣政府於19日卻稱許有志還能參加今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被外界質疑後,澎湖縣政府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林碩傑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佈,經過9個月了,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迴應,本案澎湖現職校長因已判刑確定有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行爲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如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爲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遴選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惟基於外界對於校長具有高道德標準期待,故地方政府訂定相關校長遴選規定時,應請審慎訂定。
爲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教育部國教署刻正與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團體研商,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預計5月對外發布,以周延相關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