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男童遭媽媽不當管教 社工意外發現失明伯公「摸他雞雞」

小二男童遭媽媽不當管教,社工介入後意外發現失明伯公「摸他雞雞」。(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1名小二男童小志(化名),2020年7月跟着媽媽及2名弟弟轉學到花蓮後,與雙眼失明的伯公同住,期間媽媽帶着2名的地回到桃園,只留下他與伯公同住,沒想到伯公竟摸上他的牀「在房間內摸我的雞雞」,後來因爲小志被媽媽不當管教,社工介入後得知此事,法院審理後依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爲強制猥褻罪,判處伯公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志於2020年7月轉學至花蓮縣就讀國小二年級,期間,與伯公同住於2020年7月至8月間某日,利用小志母親攜同另2位兒子前往桃園而獨留小志在家期間,在伯公之房間內,伯公先以手探索到小志所在位置,再以雙腳壓制住小志以防止逃脫,因而違反小志意願,以手撫摸及上下套弄小志之生殖器,猥褻行爲1次。

小志因遭媽媽不當對待,社政人員於2021年3月17日始開始介入,而對小志爲定期家庭訪視,然早療社工於2022年4月13日至被告家中進行服務時,聽到小志媽媽與被告在閒聊時,提及被告有對小志爲性猥褻舉動,因而通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審理時辯護人以,被告爲全盲之視障者,因被告無法看到甲男採取何種反擊措施,甲男應可輕易掙脫被告之束縛,是縱被告確有觸摸甲男之生殖器,其觸摸時間因僅有幾秒,是被告僅有能力乘甲男不及抗拒之際而爲觸摸,僅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等語爲被告辯護。

法官審酌,被告爲滿足自身性慾,見甲男稚幼可欺,而違反甲男之性自主意願,對於幼小之甲男爲強制猥褻行爲,嚴重戕害甲男之人性尊嚴,對甲男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實不應輕縱。依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爲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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