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無人命危害可不進火場!內政部:消防法三讀 確保救災安全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主要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內政部表示,要以此凸顯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消防法》三讀增退避權,日後無人命危害消防員可不進火場 。(圖/資料照)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本案107年10月向立法院提出健全消防體制的專案報告後,消防署多次邀集法務部、學者專家、各地方消防局,就調查權等條文開會討論,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朝野黨團協商,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讓法案於今日順利三讀通過,確保消防救災的安全。
內政部指出,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爲。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顯示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說明,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衆公共安全。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內政部說,在調查權部分,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弟兄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啓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內政部提到,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之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修法推動過程,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與協助,順利完成立法。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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