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完善定罪救濟管道讓沉冤得雪?

法務部制定完善定罪計劃,建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機制,但一年過去了,完善定罪計劃究竟受理了多少冤案?又救濟了多少冤情?(圖/pixabay)

根據法務部最近上網的司議題工作進度清單顯示(請見法務部司法改革專區),在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項目下,關於「完善司法科學與證據法則去除冤抑錯誤的司法」議題,要求建立確定判決檢討機制,即「完善定罪計劃」,法務部於2017年6月13日已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完善定罪作業要點)。冤獄平反協會也肯定此舉爲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使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制度化,爲無辜者新增爭取平反之救濟機會。

依據該要點規定,在臺高檢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外部委員超過一半,包括鑑定專家法醫、退休法官、律師及學者等,針對有罪確定案件再加檢討,若認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者,應分別送由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依法處理。審查會之成員,相對法庭或檢察官的法律專業,更具有多元性專業性及不同經驗,尤其是鑑定專家,能以科學方法來判讀關鍵證據,此一機制值得肯定。但關於專家證人鑑定人之適格,往往也是發現真實的重要爭點,建議或可善用法庭之友的機制。

完善定罪救濟管道借鏡美國的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依美國過去近三十年來的無辜者運動發展經驗,由檢察官主動調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濟無辜、平反冤罪。據統計,2016年全美平反案件共166件,其中多達70件冤案是由檢察體系發動平反。

反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一再修法,明指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避免冤獄。然而,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分析,近十年來(2007年至2016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終結案件12,315件,經裁定得以開始再審之案件72件,開始再審件數比率約0.58%;同期間,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再審終結案件77件,其中發回更審改判者63件,更爲審判率約82%。可見,在我國司法實務上,透過刑事再審之非常救濟,其司法正義依然十分難求,而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則尚未見到成效。

一年過去了,我國的完善定罪計劃究竟受理了多少冤案?又救濟了多少冤情?在法務部的公開資訊網站,還看不到有任何的訊息,令人質疑法務部新創的完善定罪救濟管道,究竟可否讓沉冤得雪?抑或只是一紙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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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