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狠妻怒砍夫濺血 還恐嚇小孩「半夜到房間殺你」慘了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張姓太太在住處內,因細故與先生髮生口角,一時情緒激憤,持菜刀朝先生揮砍1下,還恫嚇前來阻止的小孩「你不怕我半夜到你房間殺你」,遭起訴。臺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緩刑3年。

判決指出,張女在揮砍後,致先生受有左側腕部開放性傷口合併橈動脈、正中神經、2條肌腱斷裂、急性出血後貧血等傷害。此外,張女在傷害先生的過程中,見小孩上前勸阻,對小孩恫稱「你不怕我半夜到你房間殺你」等語,使小孩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

之後,經鄰人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制止,並扣得菜刀1把,因而查悉上情。案經先生及小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張女堅決否認有何殺人犯意,辯稱,因案發時她有喝酒故雙方發生爭吵,且對方講話刺激到她,罵她至澳洲賣淫,復持菸灰缸要砸她,她情緒上來才至廚房拿刀,她沒有想要砍先生,她拿刀是想砍桌子發泄情緒,當時系先生持棍子伸過來,伊才揮到先生的手。

律師表示,張女與告訴人間原爲夫妻關係,案發時因一時口角引發衝突,無重大仇隙,張女無殺人動機,且告訴人歷次證稱其案發時有喝酒致醉,且持菸灰缸要傷害張女,張女並無口說要殺死先生,且僅有揮砍1刀,先生傷勢非重,張女並無殺人犯意。

法院表示,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張女確是基於殺人之犯意爲之,自難以殺人未遂罪相繩,是公訴意旨認張女系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表示,爰以行爲人之責任爲基礎,審酌張女僅因細故與先生髮生爭執,即持刀傷害對方,致其受有傷勢,另出言恐嚇小孩,致其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均於法未合。復考量張女之素行、與告訴人間之關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業取得先生及小孩諒解,兼衡張女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甫遭辭退,目前無業,住在康復之家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及檢察官、辯護人及告訴人2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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