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不服糾正當眾推打班長成傷 賠錢和解獲輕判

吳姓男子去年8月在「虎躍部隊」的陸軍步兵109旅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卻在入伍第7天,因不服陳姓班長糾正,竟出手推打班長,造成班長跌倒受傷,吳男後遭連長壓制交憲兵隊移送,偵審過程中吳男坦承不諱,並與班長協商分期賠償班長10萬元和解,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吳依陸海空軍刑法的強暴上官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吳男於2023年8月16日入伍至12月5日止,隸屬陸軍步兵第109旅步2營步2連第3班的軍事訓練役182梯二兵,被害人陳姓班長則爲陸軍步兵第109旅步2營步2連第8班的班長;去年8月22日中午12點,吳男在桃園市楊梅區太平裡營區步2營餐廳內,因細故對上官即陳班長心生不滿,竟徒手推打陳的胸口與肩膀,導致陳失去重心跌坐在地,造成右側顏面部挫傷合併頭暈、右手腕挫傷、雙側臀部挫傷、右側上臂及肩部疼痛等傷害。在場陳姓連長見狀,當場將吳男壓制推至牆角,並回報監察官及保防官,並送交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吳男曾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前科,被告於案發時爲現役軍人,本應遵守法紀,但他竟僅因細故即恣意對上官施暴,損及部隊團結、領導威信,嚴重影響部隊領導統御及軍隊紀律維護,行爲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而同意賠償被害人10萬元,迄今均有依約履行,已賠償1萬5000元,其犯後態度尚可,犯罪所生危害亦已減輕;復衡酌犯罪目的動機、目前從事業務工作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吳姓二兵去年在陸軍步兵第109旅步2營步2連服第7天的軍事訓練役,就因對陳姓班長不滿,竟當衆推打班長,造成班長失衡跌坐倒地並受傷,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考量雙方協商以10萬元和解,將吳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的強暴上官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