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和他人爭奪車位時突發心臟病猝死,家人向對方索賠131萬

“太冤啦!”新疆烏魯木齊,男子一家三口在一家汽車配件部門口發現空車位,遂將停放在該空車位上的小推車推走,在配件部工作的女子發現後上前阻止,男子直接將女子抱走,不料事後女子突發疾病身亡,女子家人從修理部獲賠15萬元後,又將男子和配件部訴至法院索賠131萬元,男子認爲此事與自己無關,法院審理後這麼判!

(案例來源: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蘇娟與王大勇是夫妻,兩人的兒子王小勇剛剛20出頭,事發當日21時30分許,王小勇和父母一起出行,因交通擁堵,三人在陳麗工作的汽車配件經銷部門口尋找停車位。

三人發現公共停車位有一位置,但經銷部的小推車放置在該停車位上,蘇娟於是上前把該小推車拉走,欲停放王小勇駕駛的車輛。

陳麗看見蘇娟拉走小車,遂上前與蘇娟爭奪小車,但未成功,後蘇娟將小推車扔在遠處,陳麗遂站立在停車位上,阻礙王小勇停車。

王大勇見狀,將陳麗強行抱至停車位後方以便停車,此過程中王小勇下車揮拳,欲與陳麗發生肢體接觸,被其母親蘇娟予以中間阻攔,此後陳麗突然倒地不起。

經銷部老闆李波發現後,於21時47分接通120急救電話,後陳麗經120送至煤礦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上述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對該事件並未認定爲刑事案件。

經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委託,司法鑑定所對陳麗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認爲,陳麗死亡原因符合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引起的猝死,情緒激動、體力活動爲死亡誘因。

事後,陳麗家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陳麗與經銷部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認爲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陳麗家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陳麗與汽車配件經銷部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波是個人工商戶,陳麗只是受李波僱傭補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事發5個月後,李波將經銷部註銷,並與陳麗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由李波賠償陳麗親屬15萬元,該賠償款支付後,陳麗家人又將李波和王小勇全家訴至法院,索賠1310916元。

陳麗家人表示,事發當晚,王小勇家人在經銷部門口尋找停車位,陳麗爲維護經銷部的停車位權益勸阻蘇娟離開,蘇娟不但不離開,反而推搡年歲較大的陳麗。

在推搡過程中,王大勇、王小勇都前去拖拽陳麗,在陳麗倒地後,王小勇三人未對其及時採取急救措施,導致陳麗錯過最佳的搶救時間,最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王小勇三人共同辯稱:

1.死者明知自身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依舊用力搶奪小推車、用力反抗,堅決不讓王小勇在公共停車位停車,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2.李波作爲僱主明知死者患有心臟病,明知停車位屬於公共停車位,卻依舊指使死者拒不讓王小勇在該停車位停車,進而發生爭吵及身體接觸,對於死者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

3.王小勇自始至終無任何過錯,在事發時積極採取措施,事發後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已然盡到應盡義務,且王小勇與死者沒有任何身體接觸,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李波辯稱,事故發生時我不在,到店門口時陳麗已經倒地,從他人口中得知雙方糾紛過程,如果蘇娟、王大勇、王小勇主動說,我們會把車推走。

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王小勇三人與陳麗因爭奪車位使用權問題發生糾紛,在此過程中陳麗死亡,通過視頻查明,過程中雙方均未發生激烈的揮拳相向性質的擊打動作。

蘇娟和陳麗存在一個拉扯爭奪修車工具小車的動作,陳麗爭奪失敗後即放棄,徑直站在所搶奪車位上,王大勇抱住陳麗目的是將陳麗拉離車位便於停車,王小勇情緒激動衝向陳麗,但被蘇娟拉住。

就以上蘇娟、王大勇、王小勇的動作來看,如陳麗身體健康,不至於造成死亡結果,鑑定結論顯示,陳麗死亡原因符合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引起的猝死,情緒激動、體力活動爲死亡誘因。

因此,陳麗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其死亡確係發生於與蘇娟、王大勇、王小勇爭奪車位的過程中,雙方確實發生了語言衝突和身體接觸。

雙方之間因車位產生的爭議採取的解決方式並非法律所提倡,並未通過相關組織予以調解,因此,王小勇三人與陳麗之間的爭奪車位糾紛與陳麗死亡結果具有一定關聯性。

但就主觀過錯和動作性質來看,陳麗的死亡結果絕非蘇娟、王大勇、王小勇追求和放任。

另外,所爭奪車位系公共停車位,並非專屬於某一業主,且該車位的目的系停放機動車輛,並非用於修車工具停放,因此,將修車工具放置在公共停車位上影響他人停車存在不妥之處。

綜合以上分析,陳麗死亡的根本原因在於自身疾病,但王小勇三人與陳麗發生的糾紛與該結果有一定的關聯性,酌情認定王小勇三人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蘇娟、王大勇、王小勇賠償205163元,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