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明年7月實施 將告別“一證載兩權”
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礦產資源是工業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佈實施以來,時隔近四十年第一次大修。
談及法規修訂背景,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隨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時,隨着綠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進,對礦產資源及其控制權的爭奪成爲大國博弈的核心。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新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爲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新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爲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同時,較好地迴應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企業對法治建設的期盼,有利於鼓勵礦業投資、發展礦業新質生產力,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在第三屆中國礦業律師30人論壇上,在談到新礦產資源法重要意義時,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常務副會長、自然資源部礦保司原司長鞠建華如是看法。
儲量是資源型企業最核心的資產,鞠建華注意到,當前證券市場對於上市公司資源儲量的披露管理還需要完善。“國外資本市場對儲量披露要求非常嚴格,因爲它體現了一個資源型企業未來發展的潛力和前景。”鞠建華向《中國經營報》記者指出。
談及新礦產資源法亮點,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秘書長陳宇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都是首次在法中出現。對戰略礦種及礦產資源戰略儲備與應急做出了規定;對礦山生態修復單獨成章闡述。
同時陳宇清表示,新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產業的市場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權”與“許可”分離;明確礦業權可以轉讓、出資抵押。
新礦產資源法對企業而言是利好消息。“將物權登記與勘查開採許可相分離是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我們最近有一個案子開庭,起因是我們的勘查許可證過期了,有關部門在自然資源部勘查許可證查詢系統中對該證註銷了,且未書面告知程序。我們認爲勘查證既有行政許可的屬性,也有用益物權的屬性,行政許可過期並不會導致物權消滅,新礦產資源法恰好對這部分進行了明確界定,爲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黃金集團資源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劉鳳新向記者表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注意到,當前礦業法治建設對專業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上升,礦業律師數量和質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礦業律師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和關鍵。“這也正是推動更多法律人士和礦業法治複合型人才加入礦業律師隊伍的契機。”
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
據瞭解,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對探礦權、採礦權實行的申請審批制,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礦業權的需要。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省(區)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爲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礦業權的市場化配置成爲礦政管理的共識。
新礦產資源法亮點頗多,其中關於礦業權出讓的規定備受矚目。具體來看,新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
魏莉華表示,新礦產資源法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這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是對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在鞠建華看來,新礦產資源法爲礦業權利評估領域帶來新機遇、新挑戰和新要求,通過實物量和價值量評估,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整個鏈條的多個環節串聯起來,比如,地質勘查報告編制、儲量評估、礦山設計、礦山開發、價值評估和金融資本。如此以來,資源與資產、礦業與市場,礦業與資本、礦業與金融等多領域被有機地結合,爲礦業高質量的發展提供更多的專業支撐。
“礦業權評估爲礦業權的轉讓、質押、配股和上市融資等經濟行爲做出參考依據。並且爲礦業公司及勘查公司在重組兼併、分設、收購等重大決策中提供專業意見,幫助企業做出更加合理科學的決策。”鞠建華進一步表示,礦業權評估要確保礦業權的合理定價和交易,這有利於規範礦業權市場,防止價格操縱和市場的混亂,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原副司長朱振芳看來,新礦產資源法注重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新礦產資源法落實民法典關於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不再對國有、集體和個體礦山企業區別對待。”而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是優化礦業營商環境、吸引礦業投資、繁榮礦業市場、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初設探礦權招拍掛制度恐將影響找礦空間的高效投放。九龍治礦導致的政令不統一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與其他主管部門管理地位不對等、相關法律效力不對等因素將影響新礦產資源法實施。”受訪業內人士表示。
新礦產資源法打擊儲量報告造假行爲,第七十條載明,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或者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編制並報送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礦業權人故意報送虛假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收回礦業權。
除此之外,新礦產資源法對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提出法律要求。魏莉華進一步指出,由於礦產資源全球空間分佈客觀上具有不均勻性,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礦產資源是應有盡有或者能夠完全滿足需求。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必須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保護礦產資源是爲了更科學、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礦產資源、阻滯利用礦產資源。”會上,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表示。
物權登記與勘查開採許可相分離
值得一提的是,新礦產資源法的另一個亮點是將物權登記與勘查開採許可相分離。
1996年的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並辦理登記。
2020年的民法典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礦業權的物權屬性。由於沒有專門的礦業權物權登記制度,長期以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具有“一證載兩權”的特點,即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既是物權證書,也是行政許可證書。
“實踐中,礦政管理機關以行政權力侵犯礦業權人物權的行爲時有發生。”魏莉華坦言。
對此,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於礦業權登記簿,並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
第三十三條規定: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後,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作業前,應當編制勘查、開採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勘查、開採作業。
“這一規定表明,作爲物權證書的礦業權證書,與作爲行政許可證書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非依法律規定,非經法定程序,礦政管理機關不得隨意註銷礦業權人的礦業權證書,不得隨意剝奪礦業權人的物權。”魏莉華指出。
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國家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礦業權人查明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或者發現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並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人應當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它明確礦業權人對資源儲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這是從法律層面第一次來明確地質報告的責任方。過去,無論是在文件裡和實務操作中確實說不清,容易產生糾紛。這次的明確規定,其法理基礎是勘查單位是接受礦業權人委託的法律關係。”劉鳳新如是解讀。
新礦產資源法將“綠色發展”理念作爲礦業發展的核心指導原則,在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能源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周塞軍看來,呼應了當前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的趨勢。不僅注重經濟利益的平衡,還更加重視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