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公務員鴕鳥心態 苦了人民
深究之,沿海現行國有地魚塭,其實許多都是漁民世代胼手胝足墾荒而成,後來才被畫爲國有地,但因無法取得養殖事實證明,而無法合法承租,每年卻仍得繳交佔養賠償金。而國有土地法修訂後,凡1993年7月21日以前佔養的魚塭,只要取得村長與毗鄰證明即可申辦合法承租,然而卻沒人願意出具證明,年邁村長多已凋零,仍健在者也不願承擔風險,問題一直無解,漁民痛苦不堪。
漁民長久以來只能揹負「佔養」惡名,諸多權益大受影響,包括沒有土地使用權,後代子孫不能繼傳使用權,無法申請養殖登記,沒有養殖登記證,就無法申報放養量,遇天然災害便沒有救助,而且只能充當有合法養殖登記者的「僱工」,導致漁保投保額度偏低,安身立命之所在,缺乏保障。
平心而論,要最基層的村長或毗鄰地主、農主或魚塭主出具相關證明,實在太沉重,但是該養殖事實的證明如同一般農地使用證明一樣,也可以由公部門有關單位出具,公務員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而過去鄉鎮首長也未苦民所苦,任憑公務員消極以對,讓人民白白受苦數十年。
口湖鄉公所此次積極作爲,不但鬆解了漁民心頭之痛,也樹立了典範,未來,其他鄉鎮、甚至嘉義、屏東等縣市,也能循此模式解決國有土地承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