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及兩注會被警示,事關巨輪智能

中新經緯8月12日電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信永中和)及兩名註冊會計師被警示,事關巨輪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輪智能)2022年年報審計。

廣東證監局網站12日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該局對信永中和執業的巨輪智能2022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覈查。經查,信永中和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要性水平確定存在缺陷。

信永中和採用巨輪智能2022年年報業績預告利潤總額作爲計算基準,選用7.5%作爲確定集團層面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近年來經營狀況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釋重要性水平基準選擇合理性及百分比選擇恰當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2019年修訂)第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內控審計程序存在缺陷。

信永中和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穿行測試程序,未充分執行必要的瞭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程序,底稿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三、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函證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個別函證存在發函收件地址與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或發函收件地址與被函證對象工商註冊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對地址異常情況相關解釋無相應證據支持,未見對解釋不合常理或存在與其他渠道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見執行相關程序進行覈查。

二是固定資產監盤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只監盤了固定資產數量,未將資產編碼和設備編碼對應或通過任何方式將盤點表中的資產信息對應到設備實物,未對當期新增固定資產特別關注,未關注固定資產狀態,未發現公司2022年新購的該批設備存在外觀破舊、線路老化、設備邊緣生鏽、操作按鍵脫落、部分設備處於關機狀態、部分設備有新舊兩個設備編碼銘牌、部分設備銘牌出廠日期晚於公司提供的收貨日期等異常情況,最終未發現巨輪智能涉嫌通過虛構新購固定資產實施對外財務資助的情況。

三是存貨計價測試抽樣存在缺陷。2022年度,巨輪智能原材料本期貸方發生額29970.74萬元,涉及11610個品種。信永中和在執行計價測試時,僅抽取了其中7個品種,合計金額167.13萬元的樣本進行計價測試,樣本量明顯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六條的規定。

信永中和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賀春海、吳瑞玲作爲巨輪智能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賀春海、吳瑞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信永中和集團擁有審計鑑證、管理諮詢、稅務服務、工程管理4個平行的業務板塊,和一批具有國際和國內專業背景的合夥人,在全球19個國家和地區設有102個辦公室,員工總數近12000人,包括644位合夥人。信永中和作爲首批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機構,承擔了包括A股、A+H股,B股、A+B股、H股等300餘家上市公司財報審計服務,基礎層、創業層300餘家新三板公司財報審計服務。(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