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墮胎罪罰金擬提高 王婉諭批恐龍修法使女性權益倒退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對此發文質疑法務部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並強調「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時代力量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將孕婦墮胎處罰從3000元罰金提高至8萬元,引發外界爭議,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對此發文質疑法務部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並強調「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

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其中懷孕婦女墮胎處罰,從3000元罰金提高至8萬元。根據修正草案,懷胎婦女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原罰金刑已不合時宜,提高罰金是爲使刑法各罰金數額級距一致。考量墮胎爲非定式犯罪,即本罪構成行爲,沒有預設行爲人應採取何種行爲模式,因此刪除有關「服藥或以他法」等構成要件。修正草案完成預告及參酌各界意見修改後,即送行政院審查。

王婉諭批評,法務部的修法,完全就是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讓臺灣的女性權益倒退40年,再度鎖上父權的枷鎖,強調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籲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

王婉諭表示,我國《刑法》中雖然有墮胎罪的設計,但早在1985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就已經列入數項規範,讓多數合乎規定的人工流產,都得以透過正當的程序來阻卻違法。但即便如此,這項修法也不是肯認女性自主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

王婉諭指出,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團體一直在倡議的,是「人工流產」的「去刑罰化」。時代力量黨團也在去年提出「生育保健法」修法,主張不論流產或結紮,都不需經配偶同意。重點都是要讓女性拿回自己的自主權,自己的身體、自己決定。

王婉諭說明,法務部沒能與時俱進推動「墮胎除罪化」就算了,居然還反過來提出荒腔走板的「大退步」修法。該草案冠冕堂皇的提到,是爲了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建議之要求,但CEDAW一向都主張「墮胎除罪化」,結果去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根本就是公然說謊、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