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判刑28年轉歸零 勵馨批法官自由心證

勵馨基金會8日疾呼司法爲性侵案件建立證據法則,不要讓性侵害案件最後都是無罪判決。(遊升俯攝)

被繼父性侵上百次,訴訟5年,判決28年刑期的性侵案件,卻因爲法官對受害者處境缺乏理解,不採信補強證據,瞬間改判無罪。勵馨基金會8日疾呼司法爲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證詞認定建立標準,採納專家證人意見作爲補強證據,不要讓性侵害案件最後都是無罪判決的結果。

一名化名玲玲的年輕女孩,在民國96年到102年間,正當小學六年級到高三的階段,受到繼父與輕度智障的母親,以身上有不淨之物爲由,以手指伸入陰道、拍打鼠蹊部及性交,加以性侵害。法官在一、二審皆判繼父28年刑期,但到更一審卻改判無罪。

此案更一審法官對於玲玲哥哥及男友的證詞不予採信,認爲只是轉述玲玲陳述內容,不能作爲補強證據;法院曾建議玲玲做心理衡鑑,證實她有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反應,但更一審法院卻又認定創傷反應無法直接證明與性侵案件有關,而判決被告無罪。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性侵案件缺乏目擊證人,尤其發生在家庭內,常因受害人年幼,不懂得蒐集證據,使得證明難上加難。律師賴芳玉也表示,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爲指標,性侵被害人幾乎可以不用進入司法,她怒批,「司法到底還要不要有作爲!」

此外,更一審認爲玲玲對性侵害次數「前後指述不一」,賴芳玉也說,被害人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她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幾十年了,法官卻還不理解性侵被害人的特質。

紀惠容表示,性侵受害者因承受龐大壓力,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玲玲經心理衡鑑,已有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雖然目前專家證人制度已入法,但更一審法官僅自由心證,不把鑑定報告作爲補強證據,反而採信繼父用面速力達母塗抹玲玲鼠蹊部,可能出於治療目的,實在無法以理服人。

此案經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無罪,被目前由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賴芳玉表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開庭,得看最高法院有沒有機會把此案發回更審,纔有翻案機會。

她並表示,目前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不夠,只有陳述意見、委託告訴代理人閱卷的權利,在司法程序中處於證人的地位;期待司法改革能賦予被害人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及獨立上訴之權,否則性侵案件都判無罪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