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通緝犯拒捕1人撲倒2警 因這理由妨害公務判無罪

鄭姓男子涉性侵案被新北地檢署發佈通緝,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2名員警發現鄭的行蹤上前逮捕,鄭拒捕,造成2名員警受傷,鄭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臺北地院認爲,檢方未傳喚目擊證人,鄭犯罪嫌疑不足,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鄭因強制性交案被髮布通緝,某日下午1時23分在臺北市重慶南路、汀州路交岔路口,被秀朗派出所2名警員緝獲,鄭徒手攻擊員警,造成一人右側手肘挫擦傷、左側食指挫擦傷,另一人右側手肘挫擦傷、右側踝部挫擦傷,鄭妨害公務。

法官認爲,妨害公務罪所稱的「強暴」,不是人民對公務員有任何肢體舉止都構成犯罪,如果只輕微或消極反抗、掙扎或干擾,個人自由的權利就應保障。

鄭否認妨害公務,辯稱警員2人當時沒有穿制服,他沒有推、毆警員,只是把手縮回來請警員不要上銬;鄭說,他抓着機器警員就把他撲倒,然後「我們一起倒地」;辯護人說,鄭案發時不知對方是警員,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法官調查,檢察官偵查中未傳訊任何在場證人釐清犯罪事實,警方移送的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只能證明警員有傷勢、鄭是通緝犯。

法官認爲,警員職務報告指當時「上前出示服務證表明身分後發動盤查,被告情緒激動不斷後退,持續推拉阻撓警員進行逮捕程序,於拒捕過程中被告徒手攻擊值勤警員」,不過,也有可能是警員在壓制過程中鄭單純掙扎、不配合上銬而已。

判決指出,妨害公務案件沒有任何目擊證人、警員密錄器、現場監視器可資佐證,依罪疑唯輕原則,判鄭無罪。

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圖/新北城鄉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