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前女友狂咬胸部「做記號」 男大生判刑關完驅逐出境
蒙古籍男子生在臺性侵前女友,還狂咬她胸部「做記號」。(圖:shutterstock/達志)
來臺就讀大學的蒙古籍男大學生在去(2023)年性侵前女友,且將她衣服脫光狂咬胸部「做記號了」,要她不能再去認識其他新的男人,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刑4年10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定讞。
這名男子與被害女子屬蒙古籍而來臺就學之大學生,其後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並同居,2023年2月14日前某日因感情生變分手後,他夜間就寢時即前往隔壁友人之租屋處借住,但仍會返回原來的同居住處盥洗及拿取換洗衣物。
2023年2月27日凌晨他發現她整理行李並預計前往高雄找友人遊玩,於是懷疑她要藉機與其他異性碰面,遂心生嫉妒,將她強壓在牀上性侵,3月1日凌晨她自高雄返回住處後,他立即質問她是否有與異性見面等諸多問題。
他其她 不願迴應,竟將她強壓在牀上,脫去她全身衣物,俯身親吻身體並咬其皮膚,致她受有兩側胸部、右前側肩膀下方處各有1公分傷口、右側背部上方及下方處則各有2公分傷口之傷勢,她強烈抗拒且揚言報警後,他才停手而未能得逞。
3月2日凌晨,他外出返回住處見她僅着長版T恤及內褲躺在牀上,欲強行親吻她並將手伸入她 T恤中撫摸其胸部及身體,惟因甲 大聲尖叫反抗,他因恐其行爲遭人發現而停手及離開,她將被害經過告知女性友人,由對方陪同其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
一審及二審斥責他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之觀念,所爲應予非難,且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她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4年10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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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