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女學生遭開罰並公佈姓名 男師提告翻案遭法官打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某已離職補教男師在2022年間屢次對女學生撫背、貼臉、甚至噘嘴意圖索吻,被桃園市政府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6萬元並公告姓名。男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維持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女學生從國小5年級就在這間補習班補習,雖然高中之後沒有再找該名男師指導數學,但偶爾還是會請教課業。而男師自陳,2022年3、4月間,女學生因家中有長輩過世、心情低落,纔會用比較輕鬆的方式和她互動,認爲碰觸女學生的肩、背只是表達關懷,不構成性騷擾,女學生也未對其提告。

但桃園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展開調查,根據桃園市家防中心的社工個案報告和補習班的監視影像發現,該名男師從女學生高一開始就對其搭肩、碰背、突然靠近女學生側臉、甚至噘嘴作勢要親女學生,即使女學生多次表示拒絕且閃躲,甚至發出尖叫聲,男師仍持續上述行爲,且女學生高二後益加頻繁。

女學生曾向父母反應遭該名男師騷擾,事後補習班也有關心女學生身心狀況,只是當時女學生認爲課業壓力大且學測將近,希望以學業爲主,因此暫時未提申訴。

北高行認爲,男補教師多次強摟女學生、靠近其臉部、撫摸其背部,且在女學生拒絕、躲避後仍持續爲之,造成女學生抗拒、感到不舒服及被騷擾,已足以貶損少年之人格尊嚴,扭曲其對於自我價值之認知,易使少年產生一定之心理創傷,進而影響少年與他人建立正常、健康人際關係之能力。

北高行認定,男師客觀上已對女學生身心造成不利作用,對於女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或有重大影響之危險,顯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課業輔導合理互動範圍,已符合兒少法所稱之「不正當行爲」。

北高行指出,男師應恪守師生分際,卻趁課業輔導之際對女學生作出不正當行爲,且爲防止男師再犯,並使社會大衆有預先防範的機會,桃園市府對其開罰6萬元並公告姓名是於法有據,難認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構成裁量瑕疵之情事,因此判決維持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