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資使用規則明確

近日,財政部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簡稱《使用辦法》),從管理權限、基礎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監督檢查等方面,規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爲,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說。

據悉,近年來,各部門、各單位資產管理意識逐步增強,資產使用管理不斷規範,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主管部門管理權限較低,不利於落實主體管理責任;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審批程序。“可以說,制定《使用辦法》既是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要求和完善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也是規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爲的現實需求。”上述負責人說。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認爲,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是在規範政府資產管理大背景下的具體舉措,“一直以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比較規範。同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有資產管理的方式方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按照《使用辦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首先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物盡其用、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鼓勵將本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有資產實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能。

“《使用辦法》把使用方式分爲自用、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三個類別,符合當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過程當中的具體情況。”何代欣說,《使用辦法》明確了三種使用方式的管理要求和具體工作程序,進一步規範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流程。

《使用辦法》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賬面原值15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事項,授權各部門進行審批。規定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予所屬單位一定限額的資產使用管理權限。同時,落實各部門主體責任,確保權責一致。

同時,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難以共享共用的國有資產,經嚴格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使用辦法》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出租出借,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中央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直接投資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確需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

“爲確保資產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範有序,更好落實黨政機關要習慣過緊日子要求,《使用辦法》細化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補償收入和中央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確了科技成果對外投資收益等轉化收入按規定留歸單位,要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取資產使用收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管理。”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說。 (經濟日報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