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量刑…保護兒少多管齊下
近期包括一歲男童虐死案及藝人黃子佼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引爆輿論怒火。國民黨立委提案加重性剝削刑罰,最重可判處死刑;民進黨立委也表示將提案修法增加購買兒少性影像罰則;立委徐巧芯更提出刑法第二八六條修正草案合併二者,針對未滿十八歲人施以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展或性剝削者,加重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筆者認爲法理上有幾點可資斟酌。
按現行《刑法》第二八六條虐童罪(又稱妨害自然發育罪)前分別於民國一○一、一○八年修法加重本刑。惟二次修法後,本條實務適用情況仍極低而接近「死法」,其原因不外乎最高法院一向持嚴格解釋,認爲凌虐行爲具持續性,對同一幼童施以凌虐,其舉動雖有多次仍爲單一犯罪不能數罪併罰。
此外,立法者雖於特別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希望能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惟最高法院又認爲第二八六條虐童罪,就被害人系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規定,因此不能再適用本條加重二分之一,以致實務上法官均依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罪論處,再依兒少法加重本刑,虐童罪則完全被架空。立委想要以修正虐童罪來重罰恐難如願。
邇來在人口問題上,少子化已成國安危機,虐童、拍攝兒少性影像案件卻迭連不斷。解決之道或可仿照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規定,直接於傷害罪章及妨害性影像罪章中規定,若有凌虐、拍攝兒少性影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抑或仿照德國刑法第二二五條修正虐童罪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兒童權利公約及施行法相繼施行,保護兒童順利成長、擁有良好身心發展,已爲人權普世價值,法律制度允宜就此型構推進。日本於二○一四年發生著名的寢屋川案,被告父母對幼童傷害致死,一審大阪地院裁判員判處雙親各十五年徒刑,遠超過檢察官十年求刑。二審(全職業法官)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全職業法官)卻撤銷一審裁判員判決而自判,輕判父親十年,母親八年,引起輿論及刑法學界極大批評,鹹認以嚴厲態度面對虐童市民價值觀之一審判決,應給予最大尊重。顯示日本國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深沉思考。
整體以言,兒童快樂的成長,是國家未來希望之所繫。虐童、拍攝兒少性影像議題不僅關涉立法、執法,更需透過政策、教育、訓練及社會保護等手段來改善,始能真情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