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是人民的基本權 立委林思銘:儘速擬定不在籍投票制度
立委林思銘認法務部應儘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林思銘助理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準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以踐行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立委林思銘13日呼籲法務部放棄抗告,儘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作爲未來全面施行的基石,並確實保障監所人權。
林思銘表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臺灣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及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者,即具有投票權,過去因爲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爲,權力嚴重受侵害。
林思銘說,過去在立法院,他曾多次就收容人投票權與不在籍投票等問題提出質詢,但法務部和中選會一貫採取閃躲、迴避的態度,不願正面積極面對。
在本次判決出爐後,林思銘希望中選會放棄抗告,以正向思維來面對長期的行政缺失,積極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施行法,儘速趕在明年大選前完成立法工作,以落實保障國民參政權,並作爲未來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實驗基石。
林思銘同時提醒,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公務員如果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中選會、法務部如果再不積極商討,未來也許也將面對收容人的羣起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