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光電設置 環境部預告:約20%地面光電需環評

環境部28日預告認定標準,增訂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就要實施環評,即日起預告60日,盼在2024年底前上路。(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每5件地面型光電恐怕就有1件要送環評!依現行環境部規定,僅有設置於重要溼地的光電需要環評,但長期遭外界詬病標準過於寬鬆,也有環評委員於2023年連署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設於特定區位的光電案場須實施環評審查,環境部28日預告認定標準,增訂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就要實施環評,即日起預告60日,盼在2024年底前上路。

依現行的「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只有設置於重要溼地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要環評,遭質疑無法有效管理,依預告的認定標準,包括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地面型光電就要納入環評。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說,現行只要涉及如國家公園或重要溼地等光電案場,會要求業者儘量避開,既然環境部即日起預告,那涉及的部分將會商農業部及環境部表達意見,預估現行地面型光電中會有20%需要進入環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表示,如日本規定爲40萬瓩以上(約40公頃)就要申請環評許可,考量臺灣地狹人稠,因此再限縮山坡至至15公頃以上就要申請環評,且爲防止業者規避,還新增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規定,至於屋頂型光電則應屬附掛設施,因此毋需納入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