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交大籲速購疫苗 立院「包裹式修法」公衛法條
疫情嚴峻,全國第3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1位民衆行經西門地下街,牆面上的圖案也呈現出衆人對解封的期待。(本報資料照)
政府採購海外疫苗態度始終不明朗,陽明交大今(1)日發佈聲明,強調「強化防疫共同體:疫苗採購及生產等醫療緊急應對措施的法制整備,刻不容緩」,也呼籲立法院,在6月初臨時會對〈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藥事法》相關條文展開「包裹式修法」,排除大規模公衛緊急事件時不合宜的法令限制,更要強化指揮中心權限及其可問責性。
陽明交大以公共衛生研究所/法律與政策組、防疫科學研究中心/法制整備與人權保障組發表聲明,指出面對高傳染力病毒進入社區,臺灣在防疫下半場能否安然脫險,除了系諸每一個人能否謹慎避免成爲病毒傳播鏈之外,也在於政府能否迅速及有效採取醫療緊急應對措施,進行包括篩檢、疫苗及相關醫療資源的調度與分配,防止傳染繼續擴大。
陽明交大指出,爲了提升篩檢、疫苗等防疫資源的量能整備、配置效率與公平,更呼籲立法院,於預計6月初召開的臨時會中,對指揮中心、相關部會與法律條文完成修法、強化權責。
陽明交大以莫拉克風災爲例,並指出立法院當時於2009年8月召開臨時會,以不到1星期的時間,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對於本次疫情嚴峻,陽明交大指出,爲防免嚴重社區感染及醫療體系崩壞,立法院不能辜負全民期待,必須迅速有效地來加以因應,並列出詳細說明:
1、 強化疫苗等緊急授權的要件與可問責性:
有關疫苗緊急授權之法令依據,目前我國僅有《藥事法》第48之2條「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覈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查驗登記要求之限制」的簡單授權。
這個條文看似賦予衛福部食藥署極大的裁量權,在緊急授權AZ或Moderna等大廠進口疫苗上,或許尚無爭議,但面對接下來國產疫苗可否根據二期臨牀試驗的結果獲得緊急授權?如何保障民衆用藥安全?單憑此一條文作爲法令基礎上的所有解方,明顯是捉襟見肘。
相對地,美國在醫療緊急應對措施的相關法律中,明文規定公衛緊急狀況認定的標準、發佈權限與程序,同時對於緊急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之要件,也規定衛生部長只要「基於可得的所有科學證據」、「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產品對於導致緊急狀態之物質引起的疾病或症狀有效」、且「考量緊急狀態的威脅,產品…已知和潛在利益大於已知和潛在風險」、且「沒有適當的、經認可或可用的替代產品來診斷、治療或預防該疾病或症狀時」,「諮詢衛生部應變司長、國衛院院長、疾管署署長」得緊急授權。這讓緊急授權的裁量,縱使不受查驗登記要求之限制,但仍然受到科學與專業的節制,也有助於提升全民的安全與信任。
2、 排除不合宜法令之障礙、提升篩檢與醫療資源配置的治理及效率:
政府必須立即採取「包裹式修法」的理由,還在於要有效排除不合時宜的法令阻礙。例如當下半年疫苗陸續到位,倘若專業人員資格可以放寬,可加速國人接受疫苗接種的執行速度,及早實現羣體免疫。
又如,爲了抗疫緊急採購所購買的各類試劑、藥品或醫材等等,倘若最終沒有用到,健保或政府預算卻可能不允許覈銷。或者,在病房前線並肩作戰不分彼此的夥伴,最終因爲專業資格差異,有人可以拿到防疫津貼,有人不能拿到,不但影響資源人力調度的效率,也會打擊前線團結抗疫的士氣。
防疫物資如何分配,除了攸關防疫效益外,也攸關全民是否能夠信任指揮中心會公平分配。對於第五類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人員,除了警察與憲兵之外,是否包含公用事業、大衆運輸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產業人員?不同地區之間如何分配?目前《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所成立的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在決定疫苗優先順序時,參與者均爲醫療公衛背景,在因應我國目前所共同面對的重大公衛危機而言,還有所不足,需要有更多元的參與及透明度,以提升決策的周延與民衆的信任。
綜上所述,防疫物資的整備與治理量能,牽涉下半場防疫的成敗,目前的法制,不是不足以因應,就是過於簡略。校方因此共同呼籲立法院應於6月初的臨時會,進行一次性包裹式修法,讓臺灣能儘快在此波嚴峻疫情,化險爲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