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參股金融機構國資委又發聲 爲何地方國資能接手金融股權?專家:“原則上”給金融風險處置化解留下空間

財聯社6月4日訊(記者 王宏)今日消息,國資委召開會議指出,要嚴控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業內專家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國資委釋放信號,再次強調國有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分開監管的原則,防止金融風險和產業資本之間的風險相互傳遞。原先牌照擴張和業務擴張模式將逐漸轉向優化結構和高質量發展模式。

實際上,去年底國央企就密集清理金融類資產,今年步伐還在加快。值得注意的是,從近期案例看,金融機構股權拍賣轉讓不乏地方國資接手。業內專家指出,考慮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以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地方政府加大布局金融,地方國企獲取和增持金融股權,是必然趨勢。此外,國資委此次會議中,“原則上”一詞也爲未來金融風險處置和化解留下了空間。

防止金融風險和產業資本之間的風險相互傳遞

6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召開擴大會議。會議指出,要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吳剛樑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國資委釋放最新信號,再次表明中央強調國有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分開監管的原則,以防止金融風險和產業資本之間的風險相互傳遞。此外,近年來國企改革也要求國有資本立足實業,聚焦主責主業,要求國有資本做戰略資本、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等。

“實體企業辦金融機構以前較流行,主要以‘產能結合,以融促產’的理由來做。但實踐中看,部分金融機構並未發揮好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出現了資產端在外、資金端也在外的兩頭在外狀況,有脫實向虛的傾向”,吳剛樑表示。

多位業內專家認爲,從最新的趨勢來看,以往追求牌照擴張、金融全牌照的狀況將不會再出現。

冠苕諮詢創始人、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爲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文件精神,各類中央金融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這也是響應國家關於深化金融改革、防範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從原先的牌照擴張和業務擴張模式逐漸轉向優化結構和高質量發展模式,特別是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未來的支持力度還將有所放緩。

“原則上”給金融風險處置留下空間

實際上,去年底中國建築、中國船舶、大唐集團、國機集團、中油資本等十餘家央企已經在清理金融股權。今年,國央企清理金融類資產的步伐還在加速。多家央企清倉式拋售中小銀行股權,退出參股金融企業,相關標的也現身各地產權交易平臺。

中鹽青海崑崙鹼業有限公司、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和中煤集團山西華昱能源有限公司同一天掛牌清倉式拋售持有的中小銀行股權。此外,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海南港航、中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等國央企也在2024年拋售金融股權。從標的來看,地方城農商行小比例股權佔大頭,也有證券公司、部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私募基金股權。

3月29日,湖北國資旗下長江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公開轉讓方式受讓湖北能源和三峽資本所持長江證券全部8.63億股股份,佔總股本15.6%。4月25日,國家能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清倉式掛牌轉讓國都證券7.6933%股權。5月15日,國家能源集團旗下孫公司掛牌轉讓中原銀行2856.3107萬股股份,佔總股本0.08%。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股東資質要求相對嚴格,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不多。此外,一些大額股權對受讓方自身財務能力要求較高,考驗一次性出資及後續持續支持能力。當前市場及金融監管環境下,金融機構股權缺少買家。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從近期一些案例看,金融機構股權拍賣不乏地方國資接手。5月28日,東莞控股持有的東莞信託22.2069%股權對東莞市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轉讓完成。5月31日,常州交通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拍下深圳鵬博持有的東海基金4.7%股權。6月2日,經監管批准,南昌市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受讓江西洪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銀行4150.5萬股股份。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強化金融監管要加強央地協同;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工作會議也指出,要健全金融風險處置常態化機制,落實包括屬地在內的六方責任,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地方政府和國企在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過程中,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另一方面,地方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也需要發揮金融的血脈功能,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因此地方政府加大布局金融,地方國企獲取和增持金融股權,也是必然趨勢”,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對財聯社記者指出。

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原則上’一詞也給未來金融風險處置和化解留下了空間”,周毅欽也對財聯社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