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淵案所涉法律問題 大陸官媒首見系統性論述

臺灣民衆楊智淵8月3日遭溫州市國安局指控從事「臺獨」分裂活動,涉嫌分裂國家犯罪、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楊智淵臉書、央視新聞畫面,合成照片)

大陸官媒央視CCTV-4「海峽兩岸」昨天(26日)專門製作一期節目,討論楊智淵案所涉法律問題。(央視四套截圖)

臺灣民衆楊智淵8月3日遭溫州市國安局指控從事「臺獨」分裂活動,涉嫌分裂國家犯罪、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大陸官媒央視CCTV-4「海峽兩岸」昨天(26日)專門製作一期節目,邀請兩名法律學者,解讀溫州市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楊智淵將面臨的法律後果、臺獨分子在境外進行臺獨分裂活動,大陸如何實施管轄等議題。這也是楊智淵案曝光以來,大陸官媒首次系統性的論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表示,楊智淵在臺灣主打要搞臺獨,可以說是臺獨頑固分子,要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他一系列的行爲,確實在臺獨問題上表現的非常頑固,而且組黨、「公投建國」等一些行爲也是非常激烈。所以按說性質非常嚴重,他的行爲完全構成刑法中的「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劉仁文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案情來看,楊智淵的行爲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認知上錯誤」,可以說是一個急先鋒、頑固分子、首要分子。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確實涉嫌到這兩個罪名相關的罪狀完全符合,主觀意圖也符合。

劉仁文強調,只要有組織、策畫、實施這種分裂國家的行爲,罪名就成立了,並不是說一定要把國家分裂出去,中國大陸的憲法不是這麼規定的。

楊智淵的行爲是在臺灣發生的,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來看,溫州市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依據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表示,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維護祖國的統一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職責。同時反分裂國家法和國家安全法也都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樣的話,溫州市的國家安全機關對楊智淵行使管轄權的法律邏輯就很清楚了」,霍政欣表示,「臺灣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是中國人,那麼楊智淵作爲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受到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對他行使管轄權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針對楊智淵涉嫌觸犯的「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他面臨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劉仁文表示,刑法上對於分裂國家罪應當說是體現了要從嚴處理的態度。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是一個等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於如果是特別嚴重的,可以最高判處死刑。但對一般的參加者,刑罰就要輕一點,還有積極參加者,處刑要輕一些。

劉仁文表示,煽動分裂國家罪也分兩種情況,對於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一般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劉仁文補充,如果是勾結境外勢力來實施犯罪的話,要從重處罰。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量刑的情節,如果能夠認罪認罰或者悔過自新,或者是有坦白、自首、立功等等,可能法律還有一些從寬處理的規定。

對於有些臺獨分子逃亡海外,大陸有什麼樣的方式對其繩之以法?霍政欣表示,對於在國外的臺獨分子,大陸可以通過多邊或者雙邊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將之緝拿歸案;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將之繩之以法;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不受追訴期的限制。

●節目內容逐字稿

主持人李紅:爲什麼說楊智淵的行爲涉嫌觸犯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3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就是組織、策畫、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103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那就是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另外刑法還專門規定,如果是勾結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來實施這兩類犯罪的,要從重處罰。

本案中,我們看到楊智淵案公開披露的情況涉嫌這兩個罪名。他既有在臺灣主打要搞臺獨,現在是臺獨可以說是頑固分子,要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他有一系列的這樣的一些行爲,他確實是在臺獨問題上,表現的可以說是非常的頑固,而且組黨、「公投建國」一些行爲也是非常的激烈。所以按說這個性質就非常嚴重,所以說對照「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條文來看,他的行爲可以說完全構成這兩個罪了。

這裡我要特別強調一下,只要你有組織、策畫、實施這種分裂國家的行爲,這個罪名就成立了,並不是說你一定要把國家分裂出去,憲法不是這麼規定的。

主持人李紅:總之是有法可循的,楊智淵的行爲是在臺灣發生的,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來看,溫州市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依據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想強調的是,我們必須明確一點,就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人也是中國人。這一點,歷史經緯和事實法律都是很清楚的。臺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1895年,日本通過甲午戰爭,迫使清政府將臺灣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1943年到1945年期間,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都確認,日本需將其竊取的臺灣、澎湖列島等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佈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並且在臺灣臺北舉行了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這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文件和國際法實踐,就表明中國從法律和事實的層面收回了臺灣,恢復了對臺灣的主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爲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國際法上這屬於政府更迭。中國作爲主權國家。這一國際法主體並沒有改變,中國的主權和固有的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的享有對中國的主權,也包括臺灣的主權。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聯合國秘書處的法律事務辦公室也明確指出,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不具有任何的獨立地位。在國際法實踐中,聯合國對臺灣的稱謂是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可見臺灣是中國的領土。兩岸尚未完全統一,這絕不能成爲臺獨分裂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

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維護祖國的統一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職責。同時反分裂國家法和國家安全法也都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樣的話,溫州市的國家安全機關對楊智淵行使管轄權的法律邏輯就很清楚了,臺灣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是中國人,那麼楊智淵作爲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受到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對他行使管轄權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主持人李紅:剛纔您分析的非常清楚,對於楊智淵涉嫌觸犯的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他面臨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刑法上對於分裂國家罪應當說是體現了要從嚴處理的態度,但是它分幾種情形,主要我的理解還是要打擊首要分子和頑固分子。所以刑法是首先是對於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和這個罪行重大的這是一個檔次,處刑的檔次是無期徒刑或者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很重要,甚至於如果是特別嚴重的,我們國家還可以最高判處死刑。但對一般的參加者,刑罰就要輕一點,還有積極參加者,處刑要輕一些。主要對於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一般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關於分裂國家罪。

對於煽動分裂國家罪也是分兩檔情況,對於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一般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大概就是現行刑法對於這兩個罪的一個量刑後果的主要規定。

當然了,正如剛纔我介紹的,如果你是勾結境外勢力來實施犯罪的話,那要從重處罰。當然我們還有其他一些量刑的情節,如果你是能夠認罪認罰或者悔過自新,或者是有坦白、自首、立功等等,可能法律還有一些從寬處理的規定。

主持人李紅:對於分裂國家的行爲,當然法律是一定要嚴懲的,嚴懲的法理依據在哪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我們知道在現行的國際法體系之下,國家之所以稱爲國家,就在於其擁有主權,而領土是主權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的核心利益,是不能逾越的紅線。所以我想,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允許分裂國家、背叛國家的行爲發生。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叛國罪分裂國家的行徑予以嚴懲,也是世界各國法律的通行做法。

比如說美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叛國罪,這也是美國法律中唯一通過憲法規定的犯罪。俄羅斯刑法也把叛國罪定爲重罪,法定刑是12年到20年之間。法國刑法,將國家的領土完整規定爲國家的基本利益,並把侵犯國家基本利益的犯罪行爲定性爲叛國罪,課以重刑。所以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爲什麼對於叛國罪、分裂國家罪,世界各國的法律都予以嚴懲,所以國家執法機關對於侵犯國家核心利益、分裂國家、侵害國家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爲進行嚴懲,那也是維護國家主權的一個具體的表現。

主持人李紅:那麼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有哪些行爲,觸犯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剛纔我講了刑法中關於分裂國家罪主要是規定了三種行爲:組織行爲,策劃行爲,實施行爲。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這就構成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主要就是你有這種煽動行爲、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正如我剛纔說的這種犯罪,在刑法上有個術語叫行爲犯,就只要你實施了這種行爲,就構成了這個犯罪的既遂,並不一定要發生把國家領土分裂出去的後果。

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就是一種故意犯罪。我們一般說犯罪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這兩個罪名在刑法中都是屬於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毫無疑問,你要有主觀上的故意,然後主客觀相統一,你客觀上又實施了這種行爲,行爲是什麼行爲?煽動分裂的行爲,或者是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爲。

剛纔我說了,這種行爲並不需要出現具體的分裂。是否企圖達成這樣一個後果,只要你實施這樣一個行爲就可以了。但是刑法上說的是故意犯罪,所以本案中我們看到楊智淵,他確確實實是實施了一系列的這樣的行爲,以分裂國家爲目的的組黨行爲,一系列的煽動行爲,或跟「港獨」勢力的勾結串聯行爲等等。

所以從目前披露的這些情況來看,他確確實實是實施了這方面的行爲,而且這個行爲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說是「認知上錯誤」,可以說是一個急先鋒、頑固分子、首要分子。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確實涉嫌到這兩個罪名相關的罪狀完全符合,主觀意圖也符合。

主持人李紅:2022年8月3日中央臺辦發言人授權發表談話表示,國家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說這些臺獨分子在境外進行臺獨分裂活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實施管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答案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規定了屬地管轄,據此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適用該法。這一條還規定,犯罪行爲或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就屬於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該法第7條又規定了屬人管轄,對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也適用該法,所以可見,臺獨頑固分子不論在什麼地方實施了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爲,都受到刑法的管轄。

主持人李紅:如果說有的臺獨分子他逃到海外去了,逃亡海外了,我們有什麼樣的方式方法對他繩之以法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確實對於在海外的臺獨頑固分子,將之刑之以法存在實踐上的一些困難,但是我想國家絕不會容忍臺獨頑固分子在海外逍遙法外。對於在國外的,我們可以通過多邊或者雙邊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將之緝拿歸案。

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將之繩之以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對於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只要符合缺席審判適用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對之進行缺席審判。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關於追訴期延長的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的限制。所以可見,臺獨頑固分子不論在什麼地方、在什麼時間實施了分裂國家的犯罪,都將會被繩之以法。所以就是我們常說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主持人李紅:如果說有一些臺獨分子懸崖勒馬了,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可以從輕處罰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可以的。剛纔前面說了,我們的刑法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態度是非常的堅決的,但是我們的刑法也非常的人性化,設置了一系列從寬處理的制度。比如說,我們當前的形勢政策就是:寬嚴相濟,該寬則寬,該嚴則嚴。

在刑法中落實這些從寬處理,具體表現在一系列的具體規定下,比如說刑法中有坦白、自首、立功制度,還有認罪認罰制度。這一系列的制度,實際上都是可以在即使你前面已經走錯路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照刑法的制度,做出一些從寬、從輕、甚至於免除處罰的規定。所以綜合起來看,刑法既對這種行爲給予嚴肅的對待,同時又設置了改過自新給當事人提供了機會。

主持人李紅:楊智淵案首開以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懲治臺獨分子的司法實踐先例,進一步明確了我法律對島內臺獨頑固分子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我們相信楊智淵案是第一起,但絕不是最後一起依法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案件,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搞臺獨分裂活動,都逃脫不了國家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