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男違規穿越馬路被機車撞 騎士非肇事主因卻判更重

顏男騎機車撞傷步行過馬路的劉姓男子,兩人都受傷,互控對方過失傷害罪。法官審理後,認爲劉男未走斑馬線是肇事主因,顏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因,審酌雙方生活情狀及傷勢,依過失傷害罪判顏男拘役50天、劉男拘易30天,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31歲顏男去年10月22日凌晨2時左右,騎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愛三路,行駛右二車道往田寮河富狗橋方向行駛時,20歲劉男未行走行人穿越道,從愛三路左側向右側穿越道路時,被顏男騎車撞上。

事故發生後,顏男人車倒地,右側肩膀挫傷。劉男遭機車撞擊倒地,送醫檢查發現脾臟撕裂傷、右股骨骨折及多處擦挫傷。兩人互控傷害,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兩人。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會發生這起車禍,劉男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爲主因,顏男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爲次因。兩人事後都坦承要負肇事責任,但因雙方主張的和解條件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互相賠償彼此損害。

法官審酌劉男自述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現從事夜店、月收入約5萬元、目前與家人同住、家境小康。顏男自述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現爲蔬果店店員、月收入6萬多元、目前與父母和弟弟同住,家境普通等生活狀況,以及2人傷勢輕重程度,判顏男拘役50日,劉男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並以1千元折算1日。

顏男騎機車撞上過馬路的劉姓男子,兩人都受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雙方生活情狀及傷勢,依過失傷害罪判顏男拘役50天、劉男拘易30天。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