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在他人欠條上籤了字,會承擔還款義務嗎?
誠信一直都是我國社會道德所提倡的美德,而誠信經營、誠心待人也是公司經營成果、處理人際關係的必要條件。
在當前社會中,部分人因時運不濟,導致資金困難,需要依靠借款緩解燃眉之急。然而,有人云:借錢容易,討錢難。出借人在交付資金時便已面臨着對方背信棄義的風險。
在我國法律中,對於借錢不還的人,出借人可以採取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申請法院對欠債不還之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同時,我國人民銀行留存徵信記錄,設立失信人檔案名單,對違反誠實信用之人限制乘坐部分交通工具,予以警示和懲戒。
那麼,對於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欠條上籤署名字的人,需要對其債款擔負償還責任嗎?
案例
2019年,張先生在畢業後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因任務量過於繁雜,導致其難以忍受,萌生出自主創業的想法。因剛剛畢業,小張雖然選定好方向,但沒有充足的資金作支持。因父親早年患病,身體虛弱,家裡一直都是母親依靠工作供出生活開支,並沒有多餘的積蓄支持張先生。
無奈之下,張先生通過求助於舅舅餘先生獲得10萬元的創業啓動資金,在商量好欠款事宜後,二人分別於欠條上籤署好各自的姓名,並約定在2020年底結清。
但是張先生的創業道路並不順利,缺少經驗的他很快將10萬元虧空,面對舅舅對其工作情況的詢問,也只能支支吾吾敷衍地說幾句。後錢款期限到後,餘先生前後多次找張先生索要錢款,均被拒絕。
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餘先生將張先生借款的事情告知了張父張母,聽到兒子承認借錢爲事實後,張父張母也對餘先生頗感愧疚,並按照他的要求在欠條上寫下了各自的名字。
因爲張母系餘先生的姐姐,二人從小一同長大,餘先生表示希望她與張父能夠代爲償還孩子的欠款,也不願意多和親友之間計較許多,只要求二人簽完名字後便不再爲難。然而,直到2021年11月,他的賬戶始終沒有該筆欠款入賬。
對此餘先生很是氣憤,親人之間的不誠心令其難以忍受。一怒之下的餘先生將張先生以及他的父母都告至法院,請求判決張先生償還欠款,並要求在欠條上簽字的張父張母承擔連帶責任。
對餘先生的控訴,張父張母卻表示,自己簽字只是代表對欠款情況的知悉,並非願意承擔因張先生不還款導致的責任。
法律分析
在我國,保證合同是指當事雙方分別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它指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在本案中,餘先生便認爲,既然張父張母在得知欠款屬實後,在欠條上籤署了自己的名字,可以視爲其願意對張先生後續的償還作出保證。一旦張先生沒有償還能力,應該由張父張母承擔連帶責任,自己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檢查院在規定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事項時明確表示:他人在收據、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上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蓋章,但是沒有表明自己是債務表保證人或者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的,不能認定保證關係成立。
也即是說,張父張目僅是在欠條上籤署姓名,但未聲明其願意成爲張先生的保證人,且餘先生也無法通過其他證明或事實作爲可以推定張父張母願意承擔保證關係的證據,就不能僅以兩個簽名要求他們來償還張先生的債務。
反之,倘若張父張母在簽署姓名後,寫明自己願意成爲保證人或者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的字樣,便可以認定保證合同成立,當張先生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可以要求保證人來履行或者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過後,二老也可以向張先生追償。
本案件中,張先生已經成年,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地爲自己的行爲負責任。且我國《民法典》第188條明確規定:在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權利遭受損害以及侵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
餘先生自2020年底因欠款期限到賬,向張先生索要多次未果後,可以認定其已知自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償還義務人就是張先生。在2021年11月,餘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起算時間到訴訟時間間隔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並支持餘先生索要欠款的訴求。
最終,法院判決由張先生向餘先生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對他要求張父張母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於予以駁回。
結語
衣食住行都離不開錢財的保障,財產權益也是公民應有的基礎權利之一。對於個人所得,我們在使用時應當更爲謹慎小心。
尤其在出借給親朋好友時,很多人因血緣關係、友情深厚而難以將欠款內容以及還款事項做到清晰、明確,這也導致一旦出現對方不誠信的情況後,難以追回自己的錢財。
不管是簽訂何種性質的協議與合同,都要事先明確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規定,認真審閱約定的條條框框,維護好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