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版權登記爲由發起侵權訴訟被駁回,法院:登記≠確權!

“司法建議書已收悉,我們會在日常登記初審工作中嚴格把關,做好政府委託的作品登記代辦業務……”

近日,深圳市版權協會在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其發出的《關於完善作品登記的司法建議書》後覆函,表示完全採納建議,將加強推動版權登記管理制度的修訂完善。

近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越發深入人心,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創作者將自身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但在法院審理的多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中,發現諸多原告存在作品登記等同於確權的誤區,即誤認爲案涉作品的著作權通過登記得到了絕對確認。

在福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害作品複製權糾紛中,原告以被告售賣的商品實物的包裝圖案、文字排列布局等方面均與其獲得版權登記的美術作品高度相似爲由,在售賣平臺進行多輪投訴,導致被告商品下架、店鋪扣分,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美術作品並不具有獨創性,未達到著作權法保護要求,不享有著作權權利,故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4年以來,福田區法院審理了原告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但未認定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案件有十餘宗。

此類案件表現出以下特點:1.原告僅依據作品登記證書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無法提供創作底稿、發表證據等材料;2.登記的作品明顯不具有智力創造性;3.在作品登記之前已有在先實質性相似的作品。

“若不糾正相關公衆對作品登記的誤區,可能會導致原告利用作品登記向市場主體發起惡意投訴或不正當維權。這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會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福田區法院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人民法庭庭長雷桂森表示。

司法建議是人民法庭依法延伸審判職能、主動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途徑,也是落實“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抓手。對此,福田區法院向深圳市版權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一是優化登記審覈機制,如要求申請人提交創作完成該作品的底稿或源文件、作品創作情況說明等,強化對作品說明書中關於作品獨創性的審覈,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登記。

二是加強自願登記的效果宣傳,向作品登記人發送《作品自願登記告知書》,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並告知其虛假登記風險,督促申請人誠信登記。

三是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完善規章制度。探索建立著作權登記數據共享機制,有利於辦案人員通過著作權登記數據系統覈實作品登記證書的真僞、作品比對等情況。

深圳市版權協會在收到司法建議書後高度重視,積極採納並迅速覆函,表示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好代辦機構的初審業務,加強自願登記的宣傳,提倡申請人誠信登記,積極反饋和推動相關制度不斷完善,助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原標題:《登記≠確權!福田法院發出司法建議》,供稿:福田區法院,採寫:雷桂森、蒙藝泉、申露,轉自: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