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釘孤枝妨害司法又被打臉 法務部:尊重集遊自由
民衆黨今天將舉行「111釘孤枝」活動,抗議綠色威權及司法不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召委鍾佳濱昨晚變更下週一議程,安排司法院和法務部針對「號召民衆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爲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案報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號召支持者今天上街「釘孤枝」,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召委鍾佳濱昨晚變更下週一議程,改爲「號召民衆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爲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案報告。不過,繼司法院報告指號召民衆上街,應受憲法集會保障,打臉鍾佳濱後,法務部報告也表示,尊重集遊自由,若涉刑責應視個案而定。
法務部書面報告中首先貼出法條,說明了關於現行犯定義,並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與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範疇,爲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法務部表示,爲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法務部予以尊重。但集會遊行中,因個案具體狀況,如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包括「妨害公務罪」、「聚衆妨害公務罪」、「聚衆不解散罪」、「衆施強暴脅迫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等。
法務部指出,有關號召民衆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爲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均予以尊重,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衆,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爲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