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年限屆滿 四度開放延長
受新冠疫情影響,各國實施邊境管制、爲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勞動部10日公佈最新函釋,四度開放讓僱主替在臺工作年限屆滿的移工申請延長聘僱許可,也就是在今年6月30日前,僱主可爲即將到期的移工再申請六個月的聘僱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從事產業類別的產業移工,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而家庭看護工作的社福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據統計,從去年開放延長以來、截至2月28日爲止,僱主申請延長六個月聘僱許可案件數有1萬653件,其中產業移工6,724件,社福移工3,929件。
鑑於國外嚴重疫情仍未趨緩,原僱主爲配合特別條例的應變處置或措施,爲不可歸責。勞動部從去年開始開放僱主替在臺工作年限屆滿的移工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而最近一次延長則是可申請至3月17日。在期限屆滿之前一週,勞動部也公佈最新函釋,宣佈期限延長。
據函釋內容,移工若是在3月17日至6月30日間,從事家庭看護工滿14年或從事其他類別工作滿12年的移工,且而剩餘期間不足四個月者,僱主可以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天內、再申請六個月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