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修法「同性戀最高判刑15年」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震驚
遊行時的彩虹旗幟(圖/路透社)
伊拉克國會於27日通過最新修正案,將同性戀定爲刑事犯罪,違者將面臨10至15年的有期徒刑。聯合國人權高專辦(OHCHR)對該法案「相當震驚」,稱其違反多項人權公約。
根據新法案,「建立同性戀關係」者將面臨10至15年有期徒刑,而「宣揚同性戀」者也可能面臨最低7年的有期徒刑,並罰款至少1000萬伊拉克第納爾(約新臺幣24.8萬)。此外,該法律還規定,任何人接受或實施「性別肯定手術」(改變生理特徵,使其符合個體的性別認同,俗稱變性手術),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穿着異性服裝者,可判處3年監禁或最低500萬伊拉克第納爾罰款。
提出修正案的議員馬利基(Raed al-Maliki)對法新社表示:「該法案屬於預防措施,用於保護社會免受此類行爲的侵害」。他指出,美國和歐盟反對這項法律,因爲不希望對伊拉克總理蘇達尼(Mohammed Shia al-Sudani)本月中旬訪美造成影響,法案生效時間已經稍有延後。馬利基強調法案屬於內部事務,「我們不接受任何對伊拉克事務的干涉」。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米勒(Matthew Miller)28日表示,國務院對該法案「深表關切」,已經威脅到伊拉克社會中處境最危險的羣體。新法案不僅阻礙言論和表達自由、限制非政府組織運作,甚至可能損害伊拉克的商業和經濟成長。
人權高專辦表示,伊拉克政府應當擱置這項新法案,因爲它明顯違反伊拉克批准的多項人權條約和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高專辦指出,平等和不歧視原則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每個人都有權毫無區別地享有所有人權,包括隱私權、平等權,以及免受各種歧視的權利。有大量證據表明,(同性戀入罪化的)法律讓偏見合法化,使人們面臨仇恨犯罪、虐待、騷擾、恐嚇、勒索和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