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化改革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
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是新發展階段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和任務,對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作爲“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之一,明確提出“實施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行動,健全市場體系基礎制度,堅持平等准入、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在全面完善產權制度、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中辦、國辦印發的《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這些都爲更好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指明瞭方向。
(一)
從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到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再到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這一進程體現出我們黨在推動經濟發展中對市場認識的不斷深化,也體現出推動深化改革與經濟發展不斷適配的進程。
當前,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與時俱進提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戰略抉擇,也是塑造我國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的戰略抉擇。這就要求我們形成更高效率和更高質量的投入產出關係,實現經濟在高水平上的動態平衡。尤其要構建更加系統完備、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爲構建新發展格局奠定堅實有力的基礎、提供源源不斷的動能。
更好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需以歷史的維度、發展的眼光、全局的高度和全球化的視野加以理解和把握。當前,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方興未艾,這些都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我們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就是要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趨勢和現實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爲政府更好結合,不斷優化資源要素配置等。其主要特徵包括:高標準的市場基礎性制度、高效率的要素市場及配置機制、高質量的市場發展環境、高水平的市場開放制度以及高效能的市場監管機制等。
(二)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較爲完整的市場體系,但距離高標準市場體系的目標仍存在明顯差距。
其一,市場基礎性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地區在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不同類型產權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環節。在公平競爭、准入等方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約束力尚不足,跨區域的統一市場準入服務有待構建,還存在“准入不能營”以及相關政策不穩定等問題,對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還需穩步推進。
其二,要素資源配置效率依然不高。相對於商品和服務市場的發展需求,要素市場的改革步伐有待加快,相關部門在監管目標和改革步調上需進一步加強協調。在增強金融市場功能、解決勞動力市場結構性矛盾、提高土地城鄉一體市場化配置水平、有效發揮產權市場功能、健全技術市場機制和加快構建數據市場等方面,仍有進一步提升和優化的空間。
其三,市場環境仍有薄弱環節。這主要表現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比如,一些審批事項權限下放無細則、缺配套、不同步,一些地方在優惠政策落實上打折扣,一些新型基礎設施、新平臺、新載體供給不足。此外,在金融、醫療、教育等服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也需要完善。這些都是未來一段時期需重點解決的問題。
其四,市場開放水平還有提升空間。相比於製造業,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在一些領域,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方面與國際的對接不足,現有的國內外標準互認也不能滿足服務業實現更大開放的需要。
其五,市場監管效能需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發展還相對滯後,在信息採集、整合、共享中,行業和區域分割明顯,難以形成聯合懲戒的有效機制。一些法律法規不適應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需要,相關的監管能力、手段和經驗還跟不上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步伐。
這些問題既有長期存在的“老難題”,也有創新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主要原因是一些體制機制障礙尚未完全消除。這就需要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爲重點,進一步加快關鍵領域的改革。
(三)
在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需向改革要動力、向制度求保障。
一是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爲基礎,在法治框架下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法治是現代市場體系高效運行的重要支撐,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一步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爲激活創新創業動力、激發企業家精神和深入推進重要環節重點領域改革,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礎。
二是以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爲突破口,加快全國統一市場建設。需着力清除市場壁壘,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消除影響資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流動的堵點。
三是以加快關鍵環節和重要領域市場化改革爲抓手,重點推動價格改革。要推進資源和服務領域價格改革,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提高政府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領域定價的透明度,進一步促進土地、金融、產權、數據等要素市場的價格改革,形成市場化定價機制。
四是以制度型開放爲抓手,打通有利於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要素流動通道。繼續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優化貿易及監管制度,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暢通國內國際循環,深化和加速國內商品及服務市場結構調整;積極穩妥探索數據、人才、資本等要素有序跨境流動。
五是以構建現代治理體系爲目標,提升市場監管的能力和效能。持續優化監管主體、能力、手段,促進形成專業化、高效化、精準化的社會治理格局;實行全國相對統一的市場準入、監管和執法規則標準,提高監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強化反壟斷機構的職能,加強對各類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同時,要加強大數據和信息平臺建設,提升現代化監管手段和能力,不斷適應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需求。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