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的藥不一定要吃完! 食藥署列出「例外藥品」
生病到醫院看診,醫師都會是症狀開立3至7天的處方藥物,但這些要一定要吃完嗎?食藥署表示,如果適用於症狀緩解的藥物,可在醫師或藥師許可下提前停藥,但某些特定藥品,則必須依療程服用完畢,以免產生抗藥性。
近日有網友向食藥署提問,「聽說症狀緩解就可以停藥,可是也聽說藥未服畢會導致更嚴重的疾病,到底醫師開的藥是否要服用完畢嗎?」
對此,食藥署迴應,一般來說,用於緩解症狀,如鼻塞、流鼻水的藥品,可於看診領藥或購買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時,主動詢問醫藥人員,若症狀緩解時能否停藥,並經指示使用藥品。但抗生素等藥品,則務必要依療程服用完畢,以避免產生抗藥性;另慢性病藥品亦須依醫囑服用,以免加重病情或造成醫師診斷上的誤差。
最後,食藥署提醒,使用藥品時,請務必與醫師或藥師詳細確認藥品的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切勿自行停藥或是增減藥物劑量,以確保自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