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輪壓溝蓋被警認定肇逃遭吊照 一事讓司機獲翻盤機會

臺中市謝姓男子在去年8月間駕駛曳引車行經龍井區時,不慎駛入水溝,造成溝蓋掉落水溝內,以及路面毀損,謝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依法告發,監理單位開罰謝3000元、吊照3個月,謝不服打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謝男不確定溝蓋與道路毀損是否由他造成,但一審卻以此論罪,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在去年8月16日晚間7時許,駕駛曳引車行經龍井區工業路、工業路182巷口處時,將曳引車駛入路旁水溝,造成溝蓋掉落,柏油路面毀損,以及曳引車保杆、水箱毀損,當時謝知道開入水溝恐造成溝蓋、路面毀損,但謝沒有報警,逕自駛離。

警方後續調查發現後,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新竹區監理所依法開罰3000元,吊照3個月、參加交通講習的處分。

謝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遭苗栗地院行政訴訟庭駁回,認定謝男供述,知道有將車輛開入水溝的事實,也知道該行爲可能造成公務毀損,但仍因爲了趕往臺北送貨而逃逸,有肇事逃逸的不確定故意。

謝男再上訴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抗辯水溝蓋與路面到底是因他開入水溝造成,或是原本已有毀損,無法證明,聲請撤銷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謝男在一審時辯稱,「有看到鐵板在水溝內,不知道是否是我弄下去的」,顯然謝男對於車輛駛入水溝後,有無造成車輛以外物品毀損,有所爭執,但一審卻以謝男的不確定用語,逕行認定謝主觀已知道,駛入水溝造成公物毀損,而知道可能肇事,推論謝男有肇事逃逸的不確定故意。

中高行認爲,一審判決有論理的謬誤,也有判決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更爲審理。

臺中市謝姓男子去年開車駛入水溝後駛離,被控肇事逃逸開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