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既往症」2年一定會理賠? 保險公司可拒賠
▲在醫療理賠上,保險公司都會調病歷確認是否爲既往症,若民衆隱瞞該項疾病,可以拒絕理賠。(示意圖/路透社)
買保險最怕申請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民衆常常因既往症的問題,進而發生保險理賠爭議,金管會今(15)日提醒,既往症是保戶投保前發生的疾病,無法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況,避免日後請不到保險金。
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在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的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換句話說,對於民衆隱瞞該項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沒有按照要保書告知事項,誠實告知既往症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爲避免民衆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險局指出,保戶在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
健康險理賠是最常見爭議是既往症問題,因此通常保險公司會要求調閱保戶病歷,不過按照個資法規定,保險公司若要調閱保護病歷、健康檢查等資料,都須用書面或符合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取得保戶同意,因此保戶也可拒絕提供,但保險公司在覈保時可以不同意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