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鉐11日起停止買賣 六個月後恐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印鉐公司於停止買賣六個月內,若能符合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2項第4款有關獲利能力及會計師出具內控制度專審報告等相關規定,得檢具承銷商評估報告,申請恢復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反之,若未能符合前開規定,其上櫃之有價證券於屆滿六個月後,櫃買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