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等紅燈越線挨罰900元「車主怒上訴」 法官:情節輕微免罰

▲停等紅燈示意圖,與新聞人物無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黃君瀚臺北報導

蔡姓男子年初開着車停等紅燈時,先是車頭超出停止線,接着整個車身也駛越停止線,被後方駕駛錄下檢舉,吃上一張900元罰單,他不服處分決定上訴。士林地院法官認爲,當時是清晨天色昏暗,加上只有蔡男和檢舉民衆在場,雖然違規但沒有影響其他用路人,本案情節輕微,「不處罰爲適當」,判決免罰

今(2018)年1月27日清晨6時許,蔡男開着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福德3路,停等紅燈時車頭跨越了前方停止線,不一會再將車身駛越停止線,被後車民衆拍下檢舉,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確實違規,便依「不遵守標線指示」(紅燈越線)開罰新臺幣900元。

蔡男供稱,他當天開着車出門,違規時間應該在清晨5時50分之前,因爲深夜暗黑、地上溼黑,看不清楚停止線,等紅燈時越線「超過一點點」實屬不得已,並非故意越線,加上沒有影響交通安全,希望撤銷900元罰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檢舉影片清楚拍下,蔡男停下等紅燈時車頭已跨越停止線,又在燈號還沒轉爲綠燈時將車身全部駛越停止線,雖然沒穿越路口達到闖紅燈的危險程度,但確實違規。此外,影片中拍到路口有路燈照明,現場沒有黑到看不清地上標線,該處既然設有號誌管制燈號,蔡男該更加註意,就算越線行爲不是故意,也犯了過失,依法裁處

法官勘驗影片,表示當時雖是天色昏暗的清晨,仍能清楚看見蔡男駕車跨越前方停止線,應視爲紅燈越線行爲,舉發違規於法有據。不過,行政罰法第19條寫道,「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爲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 處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

法官說,這起違規情節輕微,客觀上不至於會發生任何危害 ,蔡男越線也沒影響後方的檢舉民衆,且當時除了這兩輛車外,沒有任何其他車輛行人,「亦無對其他用路人造成任何危害之虞」。再經氣象局網站查詢,可知蔡男違規時早於日出,天色有些昏暗,加上下過雨路面潮溼,確實影響駕駛人對標線的判斷,綜合上述情節,裁定這起輕微違規行爲不罰,撤銷900元罰單,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