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蘇貞昌:不必累犯!酒駕致死隱含惡意「可處死刑」
行政院28日召開例行院會,會中針對攸關酒駕刑度的《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拍板通過,若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刑責最高「無期徒刑」;若是酒駕情節重大、故意致人於死則可判處「死刑」。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內容,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爲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爰增訂第4項條文予以宣示。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是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我們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蘇貞昌表示,法條具在,政院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我們希望國人能夠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所以我們很期待各方一起來努力,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