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最高檢與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佈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最高檢與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佈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共同捍衛英烈榮光

在新中國成立75週年、中央紅軍長征出發90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與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佈一批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捍衛英烈榮光,共同推動構建英烈保護協同共治大格局。

據統計,2024年1至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英雄烈士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618件。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訴張某侵害陳爾晉、王曼霞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案件6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件。

記者注意到,本次發佈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訴訟案均涉及在網絡空間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檢察機關針對網絡空間侵犯英烈名譽、榮譽傳播快且廣等特點,考慮到僅提出賠禮道歉訴訟請求,傳播範圍有限,無法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的要求,積極探索訴請侵權人在原傳播和擴散渠道採取正面宣傳等方式恢復受損公益。

廣東省惠州市檢察院辦理的陳某萍侵害葉挺烈士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以及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訴網絡自媒體博主侵害紅巖英烈肖像、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均是在負面影響未消除、受損害的社會公益未修復的情況下,探索在訴訟請求中要求侵權人在原發布平臺或渠道發佈正面宣傳素材,進一步豐富了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辦理張某侵害陳爾晉、王曼霞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則充分考慮短視頻平臺傳播特點,探索訴請侵權人採取購買平臺推廣服務等方式,擴大致歉信、正面宣傳視頻等內容的傳播範圍,實現消除影響和公益填補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發佈的9件案例中,提起訴訟的有6件。檢察機關對於一些提起訴訟前解決不了的問題,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有效推動了英烈保護領域“硬骨頭”公益損害問題整改。如在辦理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時,江西省瑞金市檢察院聚焦長征出發地舊址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修繕不到位等問題,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協同相關部門形成監督合力。

實踐中,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方面,有的“老大難”問題解決涉及退役軍人事務、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民政等相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單位,檢察機關積極發揮督促之訴、協同之訴的制度效能,推動烈士紀念設施得到有效保護,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經驗成效。

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尊崇英雄、緬懷英烈、捍衛歷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檢察機關將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與行政機關協作配合,統籌做好英烈保護“大文章”,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尚英雄、學習英雄的良好氛圍。

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張某侵害陳爾晉、王曼霞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萍侵害葉挺烈士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3.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網絡自媒體博主侵害紅巖英烈肖像、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雞冠山抗聯密營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5.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烈士紀念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6.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七眼橋烈士紀念塔行政公益訴訟案

7.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浚縣象山烈士陵園行政公益訴訟案

8.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真武烈士陵園行政公益訴訟案

9.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

1.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張某侵害陳爾晉、王曼霞烈士名譽、榮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 網絡空間 消除影響 一體履職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通過短視頻散佈發佈虛假信息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公益訴訟案時,可根據網絡平臺傳播的規律及計價規則等,通過訴請購買平臺推廣服務的方式,擴大恢復名譽等內容的傳播範圍,切實達到消除影響的目的。此外,可同步審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通過移送線索等方式一體履職。

【基本案情】

陳爾晉、王曼霞夫婦系中共地下黨員,二人一直戰鬥在黨的隱蔽戰線,收集情報、開展統戰工作。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陳爾晉夫婦在獲取國民黨軍隊佈防情報的行動中不幸被捕,後英勇就義。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追認陳爾晉、王曼霞爲革命烈士。2023年5月至6月間,張某爲提升其賬號在某短視頻平臺的關注度,先後發佈使用“加入不明武裝”(實爲加入中國共產黨)“美人計”“槍斃”等存在誤導性詞語的兩條短視頻,侮辱、貶損革命烈士陳爾晉、王曼霞,導致其他用戶陷入錯誤認識,惡意跟評累計上百條,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烈士家屬看到上述視頻和跟評後,感情受到嚴重傷害,遂向上海市、區兩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

【調查和訴訟】

2023年6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靜安區院)收到靜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經初查後,遂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靜安區院分別向靜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烈士家屬等收集烈士事蹟材料,詢問烈屬感受及起訴意願;向某短視頻平臺調取涉案賬號的人員身份信息、涉案短視頻數據信息等。經調查查明,2023年9月涉案賬號註銷前,兩條涉案短視頻播放量分別達到1萬餘次、9千餘次。

調查中,靜安區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認爲張某的行爲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根據《人民檢察院內部移送法律監督線索工作規定》將線索移送至靜安區院刑事檢察部門,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後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2024年4月3日,靜安區院在徵詢烈士近親屬的意見並獲同意後,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考慮到僅發佈公開致歉信,傳播範圍有限,難以實現消除影響的目的,無法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的要求,靜安區院組織召開網絡空間英雄烈士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履職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益心爲公”志願者、有關專家、相關單位等參會。與會人員一致認爲,通過網絡平臺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可以通過製作併發布緬懷、宣揚英烈精神的宣傳片等形式消除影響,還可使用平臺推廣服務來擴大宣傳片的傳播範圍。因張某發佈的兩條短視頻持續播放展示的時間合計約五個月,則張某發佈的正面宣傳片及使用平臺推廣服務的播放展示時間不應低於五個月。關於公益損害賠償金,應綜合考慮案涉侵權行爲的過錯程度、影響範圍、侵害情節、獲利情況、侵害人經濟和生活狀況、製作宣傳片等緬懷英烈公益事項所需的費用等因素對應提出。靜安區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張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用個人賬號發佈道歉聲明,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正義網上公開賠禮道歉;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佈正面宣傳英烈事蹟的宣傳片,併購買平臺推廣服務達到最低投放量,時間跨度不低於五個月,用以消除不良影響;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一萬元,用於製作公益宣傳片等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公益事項。

同年7月25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烈士家屬、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爲公”志願者等40餘名相關人員旁聽庭審。9月20日,靜安區法院以張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並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靜安區法院認爲,張某通過短視頻平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亦應當通過同一平臺採取有效方式切實消除不良影響。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檢察機關應加強對短視頻平臺等網絡空間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公益保護。本案中,檢察機關探索針對短視頻平臺內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公益損害問題提出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時,充分考慮短視頻平臺網絡空間快捷性、綜合性、開放性的傳播特點,結合違法行爲的持續時間,採取購買平臺推廣服務等方式,擴大致歉信、正面宣傳視頻等內容的傳播範圍,切實實現在網絡空間消除影響的良好效果。同時,注重檢察一體履職,通過向刑事檢察部門移送線索,形成刑事打擊和公益保護的合力。

2.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萍侵害葉挺烈士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 管轄權確定 侵權責任承擔

【要旨】

針對在網絡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信息網絡侵權行爲的特點和本案實際情況,可由英雄烈士籍貫地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期間,陳某萍通過“揚平說史”微信公衆號刊發《毛主席送他三個寶貝將軍,他卻槍斃兩個,逃出一個成開國中將》《新四軍缺骨幹將領,毛主席送三人卻被槍斃兩,逃出的成開國中將》《毛主席給葉挺送去三員虎將,卻被他槍斃兩個,倖存者成爲開國中將》《葉挺錯殺徐帥的老部下,毛主席勃然大怒,45年後爲他平反》4篇微文,以及通過“飛揚短視頻”視頻號發佈《毛主席送葉挺3個寶貝將領,他槍斃兩個,活着的成開國中將》短視頻講解。以上微文和短視頻講解歪曲史實,帶有醜化、詆譭性質的不實言論,且通過互聯網傳播,共計被閱讀約20萬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侵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和榮譽。

【調查和訴訟】

2022年8月,有人大代表向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惠陽區院)反映網絡上出現侵害葉挺烈士名譽、榮譽的不實文章,惠陽區院經初步調查,發現陳某萍多次在“揚平說史”微信公衆號刊登關於葉挺烈士的負面微文,遂於2022年9月22日作出立案決定。

2023年3月14日,惠陽區院將本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惠州市院)辦理。2023年3月31日,惠州市院向葉挺近親屬發出《徵詢意見函》,葉挺近親屬一致同意並支持惠州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違法行爲人的侵權責任。

案件辦理期間,惠州市檢察機關分別從惠州市委黨校、惠陽區黨史研究辦公室及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調取有關文章失實的證明材料,並赴陳某萍的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對其進行詢問,確認陳某萍爲提高自己經營的自媒體流量和收益,發佈帶有醜化、詆譭性質不實言論的事實。惠州市院經審查認爲,葉挺烈士故鄉位於廣東省歸善縣(今惠陽區)秋溪鄉周田村,損害葉挺烈士名譽和榮譽的行爲嚴重傷害了烈士後人以及故里鄉親的感情,葉挺近親屬均希望惠州市檢察機關爲葉挺烈士挽回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及相關規定,由英雄烈士籍貫地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更有利於消除影響和保護公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陳某萍的行爲不僅侵害葉挺烈士的人格尊嚴,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23年6月14日,惠州市院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陳某萍通過全國性媒體及其管理和使用的微信公衆號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在其微信公衆號連續刊發不少於5篇介紹葉挺烈士榮譽事蹟的史實文章。惠州中院受理該案並於2023年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挺紀念館工作人員、部分檢察幹警旁聽了庭審。庭審中,陳某萍承認在微信公衆號發表不當言論對烈士親屬造成了傷害,願意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當庭向葉挺烈士近親屬宣讀並遞交了道歉信。

2023年10月7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惠州市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陳某萍未上訴並積極履行判決。2024年2月7日,陳某萍在其經營的多個微信公衆號連續刊發《葉挺將軍:北伐驍勇善戰,鐵軍揚名天下》等五篇介紹葉挺烈士榮譽事蹟的史實文章。2024年2月20日,陳某萍在其經營的多個微信公衆號發表致歉聲明,並在《法治日報》公開刊登道歉信。案件執行後,葉挺烈士的近親屬向檢察機關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少數自媒體博主爲了“博眼球”,故意歪曲醜化我國民族英雄烈士以獲取流量,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且文章、短視頻等通過互聯網傳播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僅侵害了烈士名譽、榮譽,也損害了民族情感,擾亂了網絡秩序,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負面影響未消除、受損害的社會公益未修復的情況下,通過訴請侵權人在原傳播和擴散渠道採取消除影響措施,豐富了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檢察機關通過以案釋法,積極參與網絡空間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捍衛英雄烈士的榮光。

3.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網絡自媒體博主侵害紅巖英烈肖像、名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譽 訴訟管轄 “益心爲公”志願者

【要旨】

針對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譽的網絡侵權行爲,檢察機關可由檢察技術部門在線取證固證。在確認烈士沒有存世近親屬後,烈士相關事蹟與精神發生地、傳播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可以通過訴請侵權行爲人制作、發佈烈士事蹟正面宣傳視頻等方式消除不良影響。

【基本案情】

劉國鋕、車耀先、陳然、何敬平、許建業系紅巖英烈,其中劉國鋕系小說《紅巖》中劉思揚的原型,紅巖英烈革命事蹟和精神在重慶地區傳播廣泛。部分自媒體博主在互聯網平臺長期發佈多則不實視頻,將劉國鋕烈士肖像照用於軍統特務等歷史負面人物形象中,侵害紅巖英烈人格利益,部分案涉視頻播放點擊量達14萬次,網絡傳播廣,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3年12月,“益心爲公”志願者向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大渡口區院)反映案涉線索,大渡口區院初步調查後於2024年1月12日立案,同年3月5日發佈公告,公告期滿後移送至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簡稱五分院)進行民事公益訴訟審查起訴。

五分院經調查查明,劉國鋕烈士已無近親屬存世,進一步審查發現,案涉自媒體博主居住地及發文賬號註冊地均在重慶市外,遂針對五分院是否具有起訴管轄權,特邀高校法學專家開展諮詢論證。專家認爲,因相關紅巖烈士已無近親屬存世,從實際損害的社會效應來看,重慶渝中、大渡口等地系劉國鋕烈士相關事蹟與精神發生地、傳播地,也是相關羣體民族感情較爲深厚的地域,從實際損害來看,重慶市渝中區等地應是主要侵權結果發生地,五分院具有管轄權。

五分院就其中播放量較大的4條不實視頻,覈實系由兩人發佈,後於2024年4月19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兩名被告在全國具有影響力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就烈士肖像更正說明。爲有效消除侵權行爲影響、加強警示教育作用,五分院要求被告人制作介紹紅巖英烈革命事蹟和精神的正面報道,在原平臺宣傳。二被告對五分院認定的侵權事實予以認可,自願承擔相應民事責任。2024年9月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案調解結案。調解生效後,二被告分別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刪除侵權視頻4份,並製作發佈介紹劉國鋕烈士事蹟的宣傳視頻。

爲全面有效保護紅巖英烈名譽、榮譽,五分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與檢察技術部門以多位紅巖英烈肖像作爲圖片搜索對象,開展4次在線數據提取,共檢索出51條同類問題,查明案涉烈士名譽榮譽網絡侵權問題較爲普遍,具有類案治理必要性。對此,五分院與紅巖革命歷史文化中心等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將案件線索移送至網信部門。目前,網信部門已督促侵權賬號進行內容刪除下架處理。2024年8月30日,五分院向案涉網絡平臺公司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提出開展網絡清理、實施紅巖英烈肖像照片推送識別分級管理、建立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舉報處斷機制等工作建議,現平臺公司已完成治理工作。

【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樑、時代的先鋒,其革命事蹟和精神不容歪曲,肖像、名譽更不容侵犯。檢察機關在辦理互聯網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譽公益訴訟案件時,可以綜合考慮網絡侵權行爲的特殊性以及更有利於烈士保護的目的,將烈士事蹟與精神發生地、傳播地作爲侵權結果發生地。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針對性提出訴訟請求,有效消除侵權行爲所產生的不良影響。通過信息化手段全面取證,運用座談會、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源頭防控類似侵權行爲發生,切實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

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雞冠山抗聯密營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抗聯英烈遺址保護 保護範圍

【要旨】

針對東北抗聯英烈遺址保護不善及面臨滅失風險等公益損害問題,檢察機關一體履職,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對英烈遺址的監督管理職責,促成英烈遺址得到升級保護和整體性利用。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木蘭縣雞冠山東北抗聯密營遺址羣(以下簡稱密營遺址羣)曾是趙尚志、李兆麟、馮仲雲等著名抗日英雄率領的東北抗日聯軍第三軍所在地,該遺址羣是見證東北抗聯14年艱苦卓絕抗戰的鮮活史料。2017年6月1日,該遺址羣被黑龍江省委宣傳部、省全民國防教育領導小組命名爲第五批省級國防教育基地。目前,密營遺址羣缺乏保護,經過80多年風化和自然侵蝕,破損嚴重,紀念抗聯英烈英勇戰鬥遺蹟面臨滅失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月31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黑龍江省院)將該線索交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哈爾濱市院)辦理。哈爾濱市院、木蘭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木蘭縣院)成立聯合辦案組,對遺址羣開展全面調查。經初步調查,遺址羣共有遺址378處,其中124處被定爲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54處未定級,遺址內長期堆積落葉、枯枝、石塊,倒木橫置,部分遺址無警示、標識牌及防護圍欄,難以區分保護範圍,未納入保護單位的遺址無任何保護措施,伴隨風化和自然侵蝕,英烈戰跡地原貌存在滅失風險。

2023年9月28日,哈爾濱市院決定立案辦理。其間行政機關認爲其對未納入文物保護單位範圍的遺蹟不具有監管職責,哈爾濱市院專門邀請具有文物保護專家身份的志願者參與調查論證,就行政機關對未納入文物保護單位範圍的遺蹟是否具有監管職責問題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員一致認爲密營遺址羣記載了14年抗聯英烈生活戰鬥痕跡,具有重要紀念意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納入文物保護的範疇。2023年11月3日,哈爾濱市院向木蘭縣文體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木蘭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履行管理和保護職責,對已納入保護範圍內遺址加強巡查管護,保持遺蹟原貌,對未納入保護範圍內的遺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開展更高級別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搶救性保護。

2023年12月19日,木蘭縣文旅局回函,該局已組織出動300餘人次清理遺址羣內全部雜物,配齊保護及警示標誌。爲推動遺址羣整體保護,木蘭縣文旅局推動木蘭縣人民政府發佈《關於調整木蘭縣雞冠山東北抗聯密營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木政發〔2023〕18號),重新調整、劃定遺址羣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共計11.05平方千米,併成功將遺址羣整體升級爲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涵蓋先前未納入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遺址。同時還促成該遺址羣被列入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東北抗聯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

【典型意義】

針對抗聯英烈遺址保護不善及面臨滅失風險,檢察機關一體履職,通過公開聽證,釐清監管職責,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管理和保護職責,在加強日常管護的同時,將抗聯英烈遺址全面納入文物保護範圍並提升保護層級,爲弘揚英烈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貢獻智慧和力量。

5.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烈士紀念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烈士紀念設施 軍地協作 “益心爲公”志願者

【要旨】

針對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缺位,行政機關以屬於軍隊資產爲由怠於履行保護管理職責,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軍地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協作優勢,破解涉軍證據調取等難題,形成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一九五革命公墓內安葬的人員爲解放戰爭、抗美援朝戰爭時期醫治無效的傷病員。2019年,經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改建後更名爲一九五烈士公園,但現存在烈士公園內安葬烈士數量與史料記載有出入,底數不清;132座烈士墓碑篆刻不規範,57處烈士姓名、籍貫、入伍時間、部隊番號、犧牲年齡等碑文信息殘缺不全等問題,有損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氛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月,“益心爲公”志願者向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咸安區院)反映涉案線索。咸安區院通過實地勘察、走訪調查予以查實,另查明涉案烈士墓確屬軍隊管理。2024年1月31日,根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咸安區院對轄區烈士紀念設施負有保護管理職責的咸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啓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

針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是否對歸屬於軍隊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負有保護管理職責問題,咸安區院認爲,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規範管理的意見》中“有序逐步推進烈士紀念設施統一歸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規定,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涉案烈士公園負有保護管理職責。2024年2月2日,咸安區院邀請“益心爲公”志願者開展公開聽證,進一步確認涉案烈士公園的產權歸屬不影響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履行監管職責。

2024年2月2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六條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咸安區院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對一九五烈士公園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恢復和保持紀念設施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氛圍。2024年3月27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回覆稱,針對一九五烈士公園內存在的墓碑篆刻不規範、犧牲時間錯誤、碑文重複等問題進行了整改。

2024年4月3日,檢察機關跟進調查發現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並未按回復內容進行整改。4月28日,針對本案辦理過程中反映的軍隊資產改制中烈士公園管理權歸屬難以確定,以及涉軍證據調取難的問題,咸安區院與武漢軍事檢察院簽署了《關於建立軍地檢察機關協作機制的意見》。通過軍事檢察機關調取一九五烈士公園的權屬登記、流轉資料,及軍隊改制中針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該烈士公園屬於零散烈士紀念設施,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烈士紀念設施具有法定職責。

【訴訟過程】

2024年5月17日,咸安區院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咸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法履行對一九五烈士公園的法定管理保護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一九五烈士公園存在的碑文篆刻不規範、烈士陵墓重複、烈士身份覈查等問題,以維護一九五烈士公園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氛圍。起訴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雖對部分碑文篆刻不規範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但未徹底全面整改,公益損害持續存在。2024年8月30日,咸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咸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兩個月內依法全面履行對一九五烈士公園的法定管理保護職責。該案判決生效後,咸安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積極整改,覈實烈士身份信息,統一更換墓碑。同時專題報告區政府,擬將一九五革命公園安葬的烈士集中遷入咸寧鄂南烈士陵園,做到“集中管護”,方便羣衆緬懷,慰藉烈士家屬,傳承英烈精神。

【典型意義】

針對產權歸屬於軍隊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存在權屬變動情況複雜、監管主體不明確等問題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釐清監管職責,可以運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同時,強化軍地檢察協作,凝聚公益保護合力,破解涉軍證據調取難的問題,確保行政公益訴訟起訴的精準性,以法治方式保護英烈權益。

6.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七眼橋烈士紀念塔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安全隱患 歸口管理

【要旨】

針對烈士紀念設施因管護權責不清而導致其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統一歸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履行對具有文物屬性的烈士紀念塔的管理,有效促進紅色資源得到全面保護。

【基本案情】

七眼橋烈士紀念塔位於安順市西秀區七眼橋鎮七眼橋居委會102省道西北面20米處的馬樹橋半山坡上,系1951年6月原安順縣人民政府爲紀念在“安順二鋪剿匪戰鬥”中犧牲的23名烈士所建,是解放軍解放安順的實物見證,系省級革命文物。由於管護部門長年缺失,導致塔基因周邊環境逐漸受到侵蝕後出現嚴重的垮塌風險和安全隱患,烈士紀念塔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護,喪失了緬懷先烈的紅色陣地作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月,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秀區院)在開展“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七眼橋烈士紀念塔存在管理不善的線索,經初步調查後於1月13日立案。通過現場實地勘查、走訪當地村民,並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地質災害調查,查明七眼橋烈士紀念塔的基礎失穩,存在垮塌風險和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怠於履行管護職責。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規範管理的意見》中“退役軍人事務、宣傳、文化和旅遊、文物、民政等相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單位要有序逐步推進烈士紀念設施統一歸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由文物部門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原則上應歸口到退役軍人事務局統一管理”之規定,2022年1月14日,西秀區院依法向西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對具有文物屬性的烈士紀念設施實施統一管理的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橋烈士紀念塔的保護管理工作。

檢察建議回覆期屆滿後,西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未回覆。2022年4月2日,西秀區院實地查看,發現該紀念塔存在的管護不善和安全隱患等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2年5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集中管轄的相關規定,西秀區院依法向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鎮寧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西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法履行對烈士紀念設施實施統一管理的職責,立即採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橋烈士紀念塔的保護管理工作。

2022年11月4日,鎮寧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與被告圍繞“西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案涉紀念塔是否具有保護管理職責”的焦點問題展開辯論。檢察機關出示、宣讀了相關文史資料、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無人機航拍視頻等證據,證明七眼橋烈士紀念塔屬於《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不可移動文物類烈士紀念設施,根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中“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中文物和歷史建築物的保護管理”,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規範管理的意見》中“由文物部門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原則上應歸口到退役軍人事務局統一管理”的規定,被告負有對七眼橋烈士紀念塔依法履行保護管理的法定職責。鎮寧縣法院經審理,於2022年11月22日公開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被告亦當庭表示服判。

判決生效後,西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立即採取臨時保護措施,在七眼橋烈士紀念塔旁設置警示標識,並制定易地遷移保護方案逐級請示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於2023年9月投入26萬元專項資金,將七眼橋烈士紀念塔整體遷往貴州省革命文物王若飛烈士陵園中集中管理保護。

【典型意義】

烈士紀念設施是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重要紅色文化資源,而革命文物類的烈士紀念設施,因文物保護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職責交叉,可能存在“無人管”或者相互推諉的情形。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職後仍未整改的,以“訴”的確認明確管護責任,推動此類烈士紀念設施歸口管理,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施整體遷移保護,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切實維護英雄烈士尊嚴。

7.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浚縣象山烈士陵園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土地使用權證 保護級別評定

【要旨】

針對烈士紀念設施因歷史遺留問題久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未劃定保護級別、園內設施管護不力等問題,檢察機關以具有統籌協調職能的縣政府爲監督對象,通過制發檢察建議,促使相關行政機關形成合力,推動公益損害問題得到實質性解決,烈士紀念設施得到依法管理保護。

【基本案情】

河南省浚縣象山烈士陵園位於屯子鎮董場村西側象山東麓,佔地面積28.28畝,安葬着1578名烈士,是鶴壁市第二大烈士陵園、鶴壁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中共黨史教育基地。因土地使用權證長期未能辦理,陵園的級別評定受限,致使修繕資金遲遲得不到批覆,陵園內部設施陳舊、損毀嚴重亟待修繕。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鶴壁市院)在“益心爲公”志願者平臺收到該線索,初步調查後,於同年12月4日立案。經實地勘查、調取書證等方式查明,浚縣象山烈士陵園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系長達十餘年未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根據該縣“三定”方案,烈士陵園管理職責原屬民政部門,機構改革時劃轉至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因部門職能銜接不暢,辦證手續不全,浚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多次向自然資源局申請辦證未果。土地使用權證是陵園級別評定的必要條件之一,影響修繕資金的審批。因陵園土地使用權證長久未辦理,致使維修資金申請得不到批覆,園內的部分基建設施損毀嚴重,展板陳舊、展館漏水,部分花草樹木枯死等,嚴重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鶴壁市院詢問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相關人員,調取了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流程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兩次組織浚縣自然資源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專題座談。座談時各單位均表示因時間久遠,原有建設用地規劃、劃撥等手續不齊,無法辦理該處土地使用權證。鑑於以上情況,鶴壁市院認爲該案涉及部門較多,由浚縣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更有利於推動公益損害問題整改。2023年12月1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暫行管理條例》第四條、《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七條規定,鶴壁市院向浚縣人民政府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督促明確部門職責,加快辦理土地使用合法化手續;提升保護級別,落實資金保障,完善陵園設施,發揮紅色資源傳承作用。

浚縣人民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組織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列明證件辦理所需材料、責任人和時限,定時督促進展。2024年1月10日,浚縣象山烈士陵園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證辦理問題順利解決;浚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象山烈士陵園所需維修資金的請示》獲批,專款46.5萬元用於陵園修繕,陵園的設施更新、環境改善;在批覆同意陵園升級爲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劃定保護範圍後,又積極申報評定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現已進入公示階段。

浚縣人民政府回覆後,鶴壁市院持續跟進監督,邀請“益心爲公”志願者實地查看、座談交流、共同評估整改效果,目前該陵園存在的土地使用合法化、陵園等級認定、資金保障、日常監管等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整體形象得到大幅提升,組織開展50餘次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教育功能得以更好發揮。

【典型意義】

烈士紀念設施作爲革命先輩精神譜系的歷史見證,是彌足珍貴的紅色資源。針對歷史遺留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精準確定監督對象,既解決了擱置多年的“辦證難”問題,又從烈士陵園長遠發揮褒揚烈士、教育後人作用出發,推動對烈士陵園保護級別的申報評定、專項資金批覆等,以公益訴訟檢察助力保護紅色資源、守護紅色信仰。

8.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真武烈士陵園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 “益心爲公”志願者

【要旨】

針對鄉鎮烈士紀念設施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足、史料收集不完善、周邊環境污染等問題,檢察機關針對不同公益問題對具有監管職責的多個行政機關分別立案併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同時,強化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烈士紀念設施全面系統保護。

【基本案情】

真武烈士陵園建於1980年,坐落於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真武鎮楊莊。該烈士陵園安葬着57名參加抗日鬥爭英勇犧牲的烈士,其中19名犧牲於楊莊戰鬥、38名犧牲於解放邵伯戰鬥。距離該烈士陵園20米處有一砂石廠,生產期間未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車輛經過揚起大量灰塵,烈士陵園內生活垃圾散落,陳列的烈士史料不豐富,損害了瞻仰、悼念烈士的氛圍和環境,影響了烈士紀念設施紅色資源宣傳教育功能的發揮。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6月,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都區院)收到“益心爲公”志願者、區政協委員反映線索,真武烈士陵園附近環境較差,影響羣衆瞻仰革命烈士。

經初步調查,同年6月16日,江都區院啓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同年6月20日,江都區院邀請“益心爲公”志願者對真武烈士陵園及周邊環境開展調查,發現存在烈士陵園陳列的烈士史料不豐富、文字介紹過於簡單,不利於開展紀念教育活動;烈士陵園日常管理、清掃不及時,生活垃圾散落;案涉砂石廠成立於2016年,未批先建,生產中未採取防塵措施,導致揚塵污染嚴重損害陵園環境等公益損害問題。

同年6月30日,江都區院分別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真武鎮政府和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加強烈士陵園環境治理和史料收集、陳列工作;督促真武鎮政府履行烈士紀念設施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強化日常管理,保持烈士陵園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督促生態環境局對案涉砂石廠未批先建、未採取防揚塵措施等環境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處理。

收到檢察建議後,江都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生態環境局、真武鎮政府聯合成立工作組,共同治理真武烈士陵園缺乏管理和砂石廠揚塵污染等問題。江都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組織專人開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蹟編纂和陳列展示等工作,共收集“楊莊戰鬥”“高峰”“徐方愷”等烈士事蹟史料近百件,進一步宣揚烈士英雄事蹟。真武鎮政府牽頭與砂石廠商談搬遷事宜,安排專人定期維護烈士陵園環境,加強日常管護。江都區生態環境局對砂石廠環境違法行爲依法立案查處,於同年10月8日作出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爲並處以罰款二萬元。同年7月29日、8月25日、8月30日,江都區生態環境局、真武鎮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局先後向江都區院作出書面回覆。同年12月,案涉砂石廠拆除全部生產設備,並辦理註銷手續。

2023年3月31日,江都區院與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會籤《關於加強英烈保護和退役軍人保障領域行政管理與檢察監督協作配合的意見》,推動江都區宜陵鎮、吳橋鎮、大橋鎮烈士紀念設施4處、零散烈士墓14處得到整改。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公益訴訟案件從設施維修改造、環境整治、展陳宣傳等多角度入手,實現全方位保護。針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中存在的不同公益侵害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對具有監管職責的多個行政機關分別立案並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各部門依法履職。檢察機關強化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協作配合,合力加強烈士陵園設施修繕、豐富史料陳列、優化環境治理,爲羣衆營造良好的瞻仰、悼念英烈環境,以務實的履職擔當保護紅色資源、堅定紅色信念。

9.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長征出發地舊址 散葬烈士墓 紅軍標語 整體保護

【要旨】

針對長征出發地舊址保護管理不善、紅軍烈士散葬墓保護不到位、紅軍長征標語被破壞等問題,檢察機關運用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並持續跟進監督,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的整體保護。

【基本案情】

江西贛州是紅色故都,是原中央蘇區的核心區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這裡奠基,舉世聞名的中央紅軍二萬五千里長徵從這裡出發。近年來,因自然條件、城鄉建設等原因,贛州轄區內瑞金市、於都縣存在長征出發地舊址保護管理不善、紅軍烈士散葬墓保護不到位、紅軍長征標語被破壞等問題,瑞金市部分長征革命舊址存在破損坍塌、環境髒亂、雜物堆積等問題;於都縣長征烈士散葬烈士墓、紅軍長征標語以及紅軍長征文物等受到自然和人爲破壞,存在毀損、滅失風險,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爲迎接中央紅軍長征出發90週年,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主動服務長征文化公園(贛州段)建設,推動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整體保護,組織瑞金市、於都縣等檢察院重點開展長征文物和文化資源保護法律監督活動。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瑞金市院)走訪摸排轄區內17個鄉鎮127處紅色舊址,發現“長征第一山”“長征第一橋”“長征第一站”等3處舊址保護不到位問題較爲突出,於2023年8月啓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經調查查明:“長征第一橋”“長征第一站”舊址雜草叢生、瓦片破碎、房樑脫落等維護修繕管理缺失,舊址內的“毛澤東同志舊居”日常管護不到位,環境衛生保護措施缺位、部分牆體文物字跡毀損嚴重;“長征第一山”舊址景區範圍內的古樟樹樹冠投影範圍內地面違規硬化,嚴重損害古樹名木生長環境,影響革命舊址周邊環境和整體風貌。於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於都縣院)集中對23個鄉鎮122處革命舊居舊址、536處不可移動文物開展全面摸排,發現長征文物和文化資源存在毀損、滅失風險,遂於2023年5月立案。調查查明:於都縣馬安鄉蔣志鬆等36名烈士(均爲長征途中或長征前夕犧牲)合葬散葬烈士墓存在損毀、滅失風險;小溪鄉紅軍長征標語修繕不規範、風化侵蝕嚴重,用紅磚進行本體修復,破壞文物風格;長征渡口、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舊址等長征文物保護修繕不到位、展覽陳列不規範。

針對調查查明的問題,瑞金市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贛州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等規定,於2023年8月先後向瑞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林業局以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文化廣電旅遊局對案涉革命舊址的修繕和保護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林業局對案涉“長征第一山”舊址周邊的古樹名木進行管理保護,整體保護革命舊址周邊環境風貌;督促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革命舊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利用等工作。於都縣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西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等規定,於2023年6月向於都縣文化廣電旅遊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文化廣電旅遊局加強紅色標語名錄保護及長征文物保護修繕等工作,查處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等問題;督促退役軍人事務局加強散葬墓遷葬入園和修繕工作;督促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長征文物舊址修繕和保護利用工作。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召開專題調度會研究整改措施並聯合開展專項行動。瑞金市院推動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對“長征第一橋”“長征第一站”等周邊舊址及設施環境衛生全面整改,舊址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春耕生產運動贈旗大會會址”保護等級提檔升級爲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對“毛澤東同志舊居”環境衛生及時進行清理,並強化日常管護。於都縣院推動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制定散葬烈士墓遷葬入園方案,啓動第三批散葬烈士墓遷葬入園暨烈士紀念園提升改造項目,安排遷葬入園659個;於都縣文化廣電旅遊局根據舊址保留的歷史信息,將修繕使用的現代材料更換,搶救性保護長征紅色標語30餘處,避免房屋坍塌、不規範修繕導致紅色標語的毀損滅失;推動拆除長征前夕“毛澤東同志舊居”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違章建築20餘個3000餘平方米。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對長征渡口、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舊址等進行修繕保護,10餘處長征文物和文化資源名錄完成修繕,完善了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舊址等3處長征文物的展陳,建成開館長征歷史展館1個。

針對“長征第一山”革命舊址古樟樹生長環境保護問題,瑞金市林業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雖回覆採納並採取一定措施,但仍履職不到位。瑞金市院於2024年6月依法對市林業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通過“訴的確認”推動相關單位進一步採取挖除硬化地面、修復原貌等措施,使案涉古樟樹生長環境得到徹底改善。同時,瑞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爭取資金100餘萬元,用於對“長征第一山”範圍內舊址修繕保護。

爲加強長效保護,瑞金市院與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會籤《關於加強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協作意見》,進一步深化對長征沿線重要會議遺址、紀念設施等跨區域協作保護利用,以法治方式破解長征沿線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難題。於都縣院推動縣文化廣電旅遊局、博物館等單位聯合印發《於都縣業餘文物保護員管理方案》,強化長征文物和文化資源日常管護,拓寬社會參與及保護修復資金來源渠道,推動爭取800餘萬元修繕資金,用於修繕和展陳長征文物16處。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長征出發地舊址和烈士紀念設施是光輝長征歷史和偉大長征精神的鮮活載體,是賡續紅色基因、傳承長征精神的生動教材。檢察機關聚焦長征出發地舊址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修繕不到位等問題,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協同相關部門形成監督合力,凝聚保護共識。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通過跨區域協作、完善日常管護、拓寬社會參與等方式,一體促進長征出發地舊址及烈士紀念設施的整體保護、長效保護。

(檢察日報社 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