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修正三讀通過 跨境電子商務確立勞務範圍
營業稅法修正三讀通過,跨境電子確立勞務範圍。(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條文中原規範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修正爲「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於立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時,財政部長莊翠雲建議酌修條文及立法說明。
其中第2條之1修正,三讀條文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 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爲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
而第6條修正條文也酌修文字,明定爲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至於賴士葆主張修正第4條,則是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