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換來的!警械使用條例三讀 「4情況」下警員可逕行開槍
臺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殺害2名員警後,警察用槍議題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今(30日)下午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爲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國民黨立委江啓臣直言,這是用警察生命換來的修法,執政黨動作太慢。
現行《警械使用條例》自民國91年修訂迄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一再面臨警械使用要件、時機、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因公涉訟後面臨的究責及賠償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明訂4種情境,第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他人;第二,有事實足以認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他人;第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第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此外,三讀條文也新增,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江啓臣表示,這是用警察的生命換來的修法,動作過於緩慢,譴責執政黨對警察值勤安全的漠視,未來更重要是提升警力、裝備,政府至今還沒有準備好。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說,感謝朝野政黨努力完成修法,未來裝備、人力更應充足。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未來也應更加強化員警訓練,維持自身安全,蔡政府執政後治安敗壞,每3.65天就會發生槍擊案件,要求行政院、內政部徹底改善治安問題,確保民衆生命安全。